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与《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遂政办发〔2016〕70号)精神,现就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2019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3877元,因此2020年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1977元/月,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1581元/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下同)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上述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