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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2662163/2020-07538 生成时间:2020-07-11 00:00:00 发布机构:遂昌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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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规定,参考邻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拟定了《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fgjjfk@163.com。

2、传真:8122491。

3、邮件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58号(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感谢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1日

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你们《关于要求提高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成本监审调查、座谈会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

1、县城一级调整为600元/生.月,县城二级调整为500元/生.月,县城三级调整为450元/生.月;

2、云峰街道、金岸一级核定为500元/生.月,二级调整为450元/生.月,三级调整为400元/生.月;

3、乡镇中心幼儿园:二级调整为400元/生.月,三级调整为320元/生.月。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

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是指在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之外,基于幼儿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幼儿所在幼儿园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按遂发价〔2020〕4号收取。

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80元/生.学期。

伙食费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按实结算。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

二、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多退少不补。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三)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要加强收费和内部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落实对困难家庭的收费减免政策。

(六)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原《遂昌县发改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遂发价[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教育局

2020年8月日

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1. 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为幼儿园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做出新的调整。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文件规定。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我县公办幼儿园自2017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新收费标准,原《遂昌县发改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遂发价[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核心内容解读

    (一)保教费

    1、县城一级调整为600元/生.月,县城二级调整为500元/生.月,县城三级调整为450元/生.月;

    2、云峰街道、金岸一级核定为500元/生.月,二级调整为450元/生.月,三级调整为400元/生.月;

    3、乡镇中心幼儿园:二级调整为400元/生.月,三级调整为320元/生.月。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是指在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之外,基于幼儿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幼儿所在幼儿园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体检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80元/生.学期。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

    (三)伙食点心费

    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按实结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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