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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部分地类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我县属于三类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是: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不低于4.8万元/亩(72万元/公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我县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开发园地在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6万元/公顷。
(二)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
(三)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两者比例为4 :6,符合省政府文件“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的要求。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对比表
附件
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对比表
单位:万元/公顷
区片
《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遂政发〔2018〕10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0〕41号)
备注
耕地、含园地、及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开发园(林)地
林地及未利用地
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
林地、未利用地
一
105
52.5
42
69
63
二
86
43
34.5
58
52
三
56
28.5
72
50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