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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生成时间:2020-09-15 00:00:00 发布机构:遂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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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遂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遂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政发〔2012〕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经营山水,统筹城乡,全面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发展战略,加快转型跨越,推动强县富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遂昌”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乡镇或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提交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街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在每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县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正、副主任,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出席;县府办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法制办正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固定列席;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一半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指示和决定,讨论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措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通过县人民政府拟发布的重大决定、命令和政策措施、重要经济指标,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政决算;讨论报请省、市政府审批,以及县委审定和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讨论通过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研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等;通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奖惩、任免;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县长,副县长,县府办主任、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正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参加,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在全县贯彻执行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受上述领导委托的县府办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并根据会议内容召集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批示件的贯彻落实;其它需要研究处理的日常具体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副县长提出。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全县全面工作或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部署某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长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副县长、县府办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县政府领导班子总结上周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本周主要工作安排,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听取县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并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严肃会议组织纪律。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事先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要作工作汇报的单位,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长等随员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会议的文件、资料,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文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和法制办审核后,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会议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须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县政府批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县政府名义的发文,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分管县长审阅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包括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县长或县长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负债以及政府性公司发债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县长审核后,统一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速协同办公系统推广进度,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副县长到县外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和疗养、休假等(以下简称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并由县政府办公室视情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适用本规则。

主题词:政府  工作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