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遂昌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遂昌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司法局
2020年12 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司法所基础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方法: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次考核设基础分100分,根据各考核单项的扣分累计情况,得出考核总分。考核以司法所自查和局机关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根据考核标准开展自查,并将自查评分表交局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每季度开展抽查,最终由考核小组和局领导共同审核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小组未抽查到的司法所,以司法所所长的自查分为考核分。在季度抽查中,如出现上季度未被抽查到的司法所自查分明显高于抽查分的(相差5分以上),将对其进行追加扣分,具体追加扣分值为自查分与抽查分差值乘以未被抽查的季度数。(如某司法所第一、二季度均未被抽查,在第三季度检查中,自查分为98分,抽查分为90分,差值8分,则第三季度的最终得分为90-8*2,为74分。)
三、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各司法所评先评优主要依据,同时参照考核结果为适当调整司法所社区校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奖金比例。
四、负责科室内勤的协理员(如办公室、服务中心协理员)按各司法所协理员考核的平均分计算考核奖金。
五、同一司法所有两名协理员的,要求协理员共同做好司法所工作,奖金发放时不区分是否有具体负责矫正、归正等分工,均按司法所的考核分发放。
六、直属所正式在编公务员要主动承担司法所各项工作,不得将工作推给协理员全部承担。
七、本考核细则为试行细则,在具体考核过程中,各司法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修改完善。
附:司法所工作季度绩效考核表(试行)
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表(试行) (总得分: )
项目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
社区矫正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70分) | 特殊考核项 | 严重刑事重新犯罪 确保所监管的矫正、归正人员不出现严重刑事犯罪。 | 出现严重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取消当季度起本年度季度考核奖。 | ||
限制出境 及时办理矫正人员法定不予出境报备手续 | 因未及时办理法定不予出境报备手续导致矫正人员出境脱离监管的,取消当季度起本年度季度考核奖(情况发生在第四季度的,扣除两个季度的考核奖励)。 | ||||
普通刑事重新犯罪(一) 加强日常排查走访,掌握矫正人员动态,努力杜绝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 未事先掌握对象重新犯罪信息,导致不能协调法院撤销缓刑假释,重新犯罪被列入考核数的,或矫正人员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向局机关提请期满解矫的,当季度一票否决,不予发放当季度考核奖 | ||||
普通刑事重新犯罪 (二)(25分)加强日常排查走访,掌握矫正、归正人员动态,努力杜绝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 1排查走访不到位,信息掌握滞后,但经过协调,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未被列入考核数的,每例扣10分。 2排查走访不到位,信息掌握滞后,不能协调法院及时撤销缓刑假释,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被列入考核数的,每例扣20分。 3已掌握到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信息,但因为日常监管不严,矫正人员在外地犯罪以及其他原因,被外地法院判决,列入重新犯罪考核数的,每例扣10分。 4本乡镇归正人员重新犯罪超过基数2%考核要求后,每超1例扣3分。 5如全县归正、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超过平安综治考核要求,对当年出现过重新犯罪的,每例追加扣分5分。 | ||||
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组织情况(6分)按要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到矫正劳动基地进行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 | 教育、社区服务无台帐记录每次扣2分,记录不全每次扣1分。 出现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服务或集中教育学习,或矫正人员虽来参加,但因组织不力,矫正人员无故中途私自离开的,每人次扣1分。 | ||||
审前调查(5分)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审前调查工作,程序、文书制作规范。 | 接受审前调查任务后,超过7个工作日未完成调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延长的除外),每超一日扣1分。 文书制作不规范,经指出后未修改,或下次审前调查出现相同错误的,每次扣2分。 | ||||
应急处置(8分)做好矫正、归正人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定期排查走访,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预防监管对象脱管、漏管、非正常上访、参与群体性事件情况发生 | 出现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不及时组织查找和汇报的,脱漏管一个月内的每人次扣4分,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次扣8分。 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出现矫正、归正人员非正常上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每人次扣8分。 矫正、归正人员走访次数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人次扣1分。 | ||||
对象考核奖惩管理(8分)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及处罚(奖励)等。办理程序、案卷材料齐全规范。 | 未按《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落实监督管理、月度考核的,办理居住地变更、外出请假手续不齐全或不及时向科室报备、变更管理等级、奖惩程序等不规范每次扣2分。 | ||||
信息化建设(8分)矫正手机定位率达到要求,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系统实时观测矫正人员活动轨迹。
| 手机定位率未达到普通矫正对象80%,重点矫正对象100%要求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各扣0.5分。未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系统实施观测矫正人员活动轨迹的,视情况扣2至8分(以系统日志信息为准)。 归正人员信息协查不及时的,每人次扣2分。 | ||||
基础工作(10分)社区矫正、归正人员花名册、报到登记材料齐全;落实结对帮教措施;矫正月报、刑释解教季报、半年报、年报按时、准确报送;每季度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办理新社区矫正人员法定不准出境手续, 按时完成矫正科和归正科布置的其它工作。 | 日常管理档案不齐全,监护人、保证人、“一对一”、“三人监管小组”等未落实每项扣1分;报表或信息漏报、迟报、错报一次扣1分,瞒报扣3分;无矫正季度动态分析的扣2分;矫正人员未及时办理法定不准出境手续的,每人次扣2分。 矫正人员期满未转归正帮教的,每例扣2分,未将接到监狱刑释通知书的归正人员列入帮教名单管理的,每例扣2分。 未按时完成矫正科和归正科布置的其它工作,每次扣2分。 | ||||
人民调解 | (10分)按时上报每月报表和月度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时完成科室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 每月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逾期上报一份扣1分;上级交办的事情没有及时上报的,逾期上报一项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
普法宣传 | (7分)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 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指导基层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 | |||
(3分)及时收发相关法制宣传资料。 | 未及时收发相关法制宣传资料的,酌情扣分。 | ||||
法律服务 | (5分)积极配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 | 未及时反映村(社区)法律需求,配合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 | |||
(5分)加强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基础台账健全完善工作。 | 法律顾问合同及律师服务公开少一村(社区)扣0.5分。 |
司法所长签字: 考核组签字: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