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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5200 生成时间:2021-10-21 15:39:18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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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161号;
案件名称: 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潘冬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2010年12月24日经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65、66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等批发零售的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65、66号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名称:发糕,商标:绿云及图形商标,生产者名称:遂昌县绿云食品厂,执行标准:GB/T20977,规格型号:9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保质期:常温(18℃以下)三个月,冷藏6个月。抽样基数13袋,抽样数量8袋,其中备样数量2袋,销售价格35元/袋。抽样人员支付280元对样品进行购买。上述样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编号为2110915050的检验报告),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的实测值为“>3.0×10⁵,>3.0×10⁵,>3.0×10⁵,>3.0×10⁵,>3.0×10⁵”,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省局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通过短信通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由本局核查。2021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2110915050)和检验报告(No:2110915050),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发糕;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召回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规定启动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复制件各一份。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涉案发糕系2021年7月1日从遂昌县绿云食品厂(另案查处)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销售标价为35元/袋,实际销售按不同的折扣以17~35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营业额为822.05元,利润为372.05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没有查验涉案发糕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入库记录制度,但未记录入库食品生产日期或批次号、保质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72.05元;
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2021-10-29;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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