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秋菊副食品店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163号;
案件名称: 遂昌秋菊副食品店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遂昌秋菊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有以下商品待售:1、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00909,保质期:12个月,数量:7罐,制造商: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百事可乐,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20200915,保质期:12个月,数量:3瓶,制造商及委托方: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特级减盐金标生抽酱油,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621,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瓶,公司名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老陳醋,净含量:380ml,生产日期:20190614,保质期:24个月,数量:3瓶,公司名称:遂昌县妙高街道酒厂路52号。上述食品于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1、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7罐,进价2.2元/罐,售价3元/罐,货值21元;2、百事可乐,3瓶,进价2.16元/瓶,售价3元/瓶,货值9元;3、特级减盐金标生抽酱油,2瓶,进价5元/瓶,售价6元/瓶,货值12元;4、老陳醋,3瓶,进价5元/瓶,售价6元/瓶,货值18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总货值金额共计60元。因当事人未制作相关的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故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7罐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3瓶百事可乐、2瓶特级减盐金标生抽酱油、3瓶老陳醋;
三、罚款人民币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