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马兴龙副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166号;
案件名称: 遂昌马兴龙副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遂昌马兴龙副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遂昌马兴龙副食品店系2010年11月24日经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在遂昌县府前中心市场一楼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01日当事人租赁面积为8个平方米的府前中心市场一楼1号、2号摊位,办理了小食杂店登记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并租赁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1弄1号作为仓库使用。
2021年7月23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综合市场摊位对遂昌昌英面制品摊(另案查处)销售的包装箱有“马师傅五香全形菜 电话...手机135***6368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中心市场134-135号”等内容的榨菜(五香全形菜)(购进日期:2021年7月1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食品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Y202109790A),苯甲酸项目实测值为2.2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食品系当事人遂昌马兴龙副食品店经营。
2021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在南门路1弄1号仓库地下室发现10箱包装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榨菜(五香全形菜)相同的成品榨菜(下称“榨菜(五香全形菜)”)和已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2桶、笨甲酸钠1袋;2.在该场所的一间仓库内检查发现有685箱(扣押时清点为688箱)余姚市临山国苗菜厂生产的包装箱内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的散装五香榨菜(下称“散装五香榨菜”),本局对上述食品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因该场所不能完全封闭,存在隐患,本局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查封,另行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榨菜(五香全形菜)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从余姚收购村民腌制好的榨菜用于在摊位上零售,在有人批发购买时,就在南门路1弄1号将榨菜连里面的水倒入塑料袋内,加入辣椒酱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苯甲酸钠后用印制有上述联系方式的包装箱封好用于批发销售,每箱含水重约10kg,销售价格为45元/箱;在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凭经验,未经过计量且加后未进行检验;因此导致榨菜(五香全形菜)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苯甲酸钠加多了。该批不合格的榨菜(五香全形菜)共装了10箱,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450元,利润为50元;本局检查时查获的10箱榨菜(五香全形菜)系2021年8月22日装箱,加入的苯甲酸钠数量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榨菜(五香全形菜)相同,因未售出,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450元,无利润。当事人自行包装销售榨菜(五香全形菜)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00元,利润为50元。
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散装五香榨菜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陈述,散装五香榨菜系2021年7月20几号电话预订后,于2021年8月15日从厂家发货、8月16日收到存放在南门路1弄1号仓库内,共购进700箱,进价44元/箱,以50元/箱的价格售出12箱,货值金额为35000元,利润为72元。因未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查验,案发时才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
另查明:当事人在南门路1弄1号地下室用于腌制包装榨菜的场所面积约为70平方米,由当事人经营者自行腌制包装,其腌制包装榨菜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使用的包装箱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店名等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补办登记证,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2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所用原料:1.榨菜(五香全形菜)10箱,2.散装五香榨菜688箱,3.柠檬黄2桶,4.笨甲酸钠1袋;
三、罚款合计6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2021-11-03;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