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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索引号:2662657/2021-144530 生成时间:2021-10-09 09:58:47 发布机构:遂昌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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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动遂昌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局正在对《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728672792@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新区气象大楼三楼农社科(邮政编码:323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13422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遂昌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9日

《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 2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县科技局组织协调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核心、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尤其是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技术难题。

第三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在规定时期内由承担单位开展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正透明、容错失败等原则。

第五条 科技项目建立以项目库为基础,依托以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团队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和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一)县科技局主要职责:

1.完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研信用标准和科研信用评价体系;

2.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

3.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4.加强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财政科技经费。

5.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

6.组织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2.协助县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3.协助县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科技项目推荐的乡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及时完成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2.按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规范使用财政科技经费,如实报告科技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科技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和委托管理机构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科技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科技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现阶段县级科技计划主要是科技创新研发支持计划。

第九条  县重点研发计划是指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的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尤其是卡脖子和进口替代技术难题给予财政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倾向于支持规上(限上)企业,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是指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县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转化的示范项目。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研发经费。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县科技局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可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与有关业务科室共同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托机构应当做到:

(一)只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托的工作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环节:发布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会议评审、业务科室初审、局务会议审定、网上公示、签订合同、行文下达等。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有必要的,应当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申请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

(二)申请人符合该科技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应达到相关科技项目申报要求;

(四)申请单位应为在本县注册的各有关单位,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公开招标项目不受此限制;

(五)具有完成科技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鼓励产学研联合申请科技项目,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第十五条 除自筹项目外,有县级科技项目在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限制申报县级科技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允许同时在研两项县级科技项目。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申报两项县级科技项目,有在研县级科技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创新点,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申请情况、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县校合作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院校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请人通过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表、技术合作合同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科技项目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必要时可针对特定技术领域和专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第十九条 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任务书由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编制,并牵头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两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即专家会议评审、业务科室初审和局领导会议立项决策。    

专家会议评审主要是对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总分100分,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得分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业务科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推荐意见,提出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项目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总投资、技术含量、知识产权、预期效益等情况综合权衡。

  召开科技局局领导会议,根据专家推荐意见、业务科室初审建议意见,对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经局领导会议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县科技局签订合同(任务、计划)书,逾期未签订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企业承担项目的,必须明确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县科技局(甲方)职责。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合同规定拨付财政科技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科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变更事项

  1.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前3名视为主要成员)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

  2.项目实施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工商变更;

  4.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对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项目变更程序申请办理。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工艺技术路线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根据研发活动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自行调整。

(二)项目变更程序。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需要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中期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后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执行周期,在项目执行期中及时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查找分析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强制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并视情况追缴全部或未使用财政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以上不申请验收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四)无故不接受县科技局或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

  (五)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必须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递交验收资料。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见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截止时间前向县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原定实施期6个月以上未递交验收资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任务、计划)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申请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绩效材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书面评价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察看现场、查看验收资料、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3至5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1 人。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专家职责: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计划)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计划)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该机构的财务专家都不能成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验收专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二)验收不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任务、计划)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绩效评估、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科技计划项目做好专账或于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以项目名称命名的子科目。项目经费支出未达到预算总经费80%以上的,在项目验收时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四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25%。

(一)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十三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设备费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用于直接费用中其科目支出。

第四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在立项时一次核定,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的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

第八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科技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和成果转让、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合作单位约定知识产权和成果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知识产权和成果等行为。如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违反知识产权和成果权益分配约定的,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参与县级科技计划。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科技成果、应用绩效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有义务报告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调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对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一条 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科技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遂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遂科〔201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遂昌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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