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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政发〔2021〕95号
生成时间:2021-11-22 14:38:59 索引号:2662104/2021-146620 文号:遂政发〔2021〕95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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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1/11/22/art_1229365235_2376173.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11120

《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部门、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职尽责。

二、养护与管理体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管理体系。

县交通运输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和资金预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县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县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和落实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公路养护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等。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县道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企业实施。乡村道日常养护可由属地乡镇(街道)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招投标等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委托(承包)等养护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由乡镇(街道)报送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村道养护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及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用电等提供便利条件

县交通运输局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建立由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筹措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执行,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2.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3.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块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财政投入随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县财政部门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财产综合保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五、公路保护与超限运输管理

县交通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督查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乡镇(街道)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街道)在签订协议前,应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县道乡道和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执行。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2.占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晒场或打谷;

3.堵塞水道、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4.采石、取土、沤肥;

5.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6.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交通安全标志、公路附属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事先经县交通运输局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六、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村道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违反公路保护与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管理细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发文并组织实施。《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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