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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遂昌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2-01 09: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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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镇水环境,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遂昌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遂发价〔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遂昌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公园路89号生态环境局;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浙政钉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曾晟旻处,联系电话:18268833761 0578-85299709。

 

附件:

《遂昌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遂昌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遂昌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镇水环境,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遂昌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遂发价〔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昌县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的,不缴纳自备水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对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核定需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计征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自备水源取用水量的核准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污水排放监管工作。

县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建设局移交的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一)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执行《关于遂昌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遂发价〔2015〕10号)相关规定,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县水利局每季度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自备水源取水量审核工作,县建设局依据审核结果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县建设局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时,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缴纳金额。

(四)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定期计收。对已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笫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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