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昌县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遂审调报【2021】1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单位的一个项目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审计中关于富民产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重复列支“购置防腐木款”,套取财政补助资金19.04万元。2017年11月,高坪乡人民政府拨付遂昌县里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2015年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项目补助资金40万元,该项目于2017年 9月通过高坪乡人民耿府验收,验 收表后附5张发票合计金额49.54万元。其中一张发票为向夏某购买防腐木款,金额为19.04万元,该发票与2016年1月高坪乡人民政府拨付遂昌县里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省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资金15万元,所附的一张用于“遂昌县高效生态蔬菜基地建设”工程防腐木款的发票金额和号码均相同。该做法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E2015〕58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的规定。应收回重复补助资金 19.04万 元。
高坪乡及时对此两项支出进行了复核查验,上述情况属实,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高坪乡政府自2021年2月23日起及时并多次与遂昌县里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沟通,并交阅相关资料,该合作社已于2021年3月31日将重复支付的19.04万元补助款交回了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遂昌县高坪乡人民政府
2021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