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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梅涉嫌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8046 生成时间:2021-12-13 16:26:28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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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203号;

案件名称:吴玉梅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吴玉梅;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吴玉梅于2009年11月11日经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08月01日更换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食杂店,2019年06月20日变更了营业执照在遂昌县云峰街道社后村综合体一楼1-2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服务。

2019年11月13日,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遂昌县云峰街道社后村综合体一楼1-2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1、样品名称:豆芽;包装分类: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3日;单价:7元/kg;购进数量:3.5kg;抽样基数3.5kg;抽取样品数量:1kg(其中备样0.5kg);2、样品名称:菠菜;包装分类: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3日;单价:3元/kg;购进数量:3kg;抽样基数:3kg;抽取样品数量:1kg(其中备样0.5kg)。

上述样品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菠菜经检验结论为合格;豆芽经检验,其检测项目:4-氯苯氧乙酸(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0.11,单项结论:不符合。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所规定的要求,判定不合格。

2019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不合格豆芽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1912339A)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CP331****9110519),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判定为不合格的豆芽已售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根据当事人吴玉梅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该批次不合格豆芽是其于2019年11月13日从遂昌龙潭菜市场王秀媛处购进的,并由其丈夫黄伟华开具收款收据,共购进3.5kg,购进价格为3元/kg,销售价格为7元/kg,已全部售完,货值24.5元,利润14.5元。

当事人收到该批次不合格豆芽检验检测报告以后,立即店外显眼处张贴了召回通知,对该批次豆芽进行了召回,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豆芽未实际召回,也未收到顾客反映食用有问题的情况。

2020年03月06日,本局将该案移送至遂昌县公安局,遂昌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进行侦破。2021年8月20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遂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退回案卷,同日本局予以重新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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