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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酒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8048 生成时间:2021-12-13 16:28:34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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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200号;

案件名称:遂昌县酒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遂昌县酒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宗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1999年03月12日经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于2016年07月04日添加经营范围:调味料酒生产,在浙江遂昌县云峰街道兴云街49号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

2021年08月03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西路顺风楼对面龙泉市华仔粮油食品店对遂昌县酒厂生产的精制老酒(调味料酒)进行抽样检验,抽检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精制老酒(调味料酒),型号规格:350ml/袋,生产企业:遂昌县酒厂,生产日期:2021-07-12,产品执行标准:Q/SCJ001S-2019,抽样数量:8袋(其中备样4袋),抽样基数:20袋,标价:1元/袋,收款方式:无偿提供。

2021年09月08日,我局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寄达的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P20213758号,具体含有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精制老酒(调味料酒);规格型号:350ml/袋;样品数量:8袋;生产单位:遂昌县酒厂。检验结果: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项目标准要求为“≥0.1”,检验结果为“0.02”。检验依据:SB/T 10416-2007。结论:不合格。

2021年0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13758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SP20213758号)。

根据当事人负责人叶毅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此批不合格产品的公示企业标准(Q/SCJ 0001S-2019)中,标示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标准为“≥0.1”。此次造成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调配过程中,因为使用的原酒的氨基酸含量不足,按照正常配比生产产品氨基酸含量也就不足,引起检测项目不合格。自2021年09月10日接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当事人第一时间联系销售方进行召回工作。这一批次的不合格精制老酒(调味料酒)生产日期为2021-07-12,当事人一共生产215袋,其中200袋包装成5箱,另外15袋作为尾货已全部自行食用处理。其中1箱发往龙泉市华仔粮油食品店,另外4箱卖给了一名来采购的姓黄的消费者。经过联系,龙泉市华仔粮油食品店的精制老酒(调味料酒)已经卖完,另一名消费者表示上述精制老酒(调味料酒)是用于聚餐使用,已经全部用于烹饪,没有客人反馈有不良反应症状。因遂昌县酒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当事人未再申请续证办厂,也主动承诺不再生产精制老酒(调味料酒)。这一批次精制老酒(调味料酒)的总成本价为53.75元,根据提供的销售单2份,给龙泉华仔粮油食品店的销售价13元/箱,消费者直接来厂里购买的销售价为15元/箱,加上剩余15袋,货值金额为76.75元,总利润为2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3元;

2、罚款人民币15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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