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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高斯日用百货商行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8050 生成时间:2021-12-13 16:33:26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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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182号;

案件名称: 遂昌高斯日用百货商行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遂昌高斯日用百货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遂昌高斯日用百货商行于2021年5月7日核准登记成立,目前在遂昌县云峰街道亭前店A1054号从事日用品网络零售。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1688平台网店上,通过数据包上架了“苗玖乳腺康”产品,页面中含有以下内容“草本萃取,增生、浆乳 、导管张、散结、硬块、结节、囊肿、乳腺炎、乳腺疏通……远离乳腺问题,无副作用”。上述广告中含有针对治疗“结节、囊肿、乳腺炎……远离乳腺问题,无副作用”等疾病的医疗用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另查明当事人委托沛县港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广告,费用为100元。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2021-11-05;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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