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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禄元日用百货商行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8052 生成时间:2021-12-13 16:39:22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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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192号;

案件名称: 遂昌禄元日用百货商行涉嫌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遂昌禄元日用百货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遂昌禄元日用百货商行系2021年4月28日经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开设“遂昌禄元日用百货商行”网店,从事日用百货互联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经营期间,当事人在网店上架销售“防滑鼻夹鼻子变挺神塑形挺鼻器隆挺矫正缩小鼻翼瘦鼻定型”产品(下称:防滑鼻夹),在产品页面发布了有“多方位立体美鼻 挺有魅力,矫正鼻型:胶原约占软骨有机成分的40%,可塑性强,纠正鼻软骨便可重塑鼻子轮廓。增高鼻梁:鼻夹刺激鼻软骨,对外侧软骨进行拉长,从而使鼻子变高变挺。缩小鼻翼:通过对鼻部肌肉群的刺激,在挺直鼻子的同时缩小鼻翼”等宣称功效用语的广告,被省局在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发现后交本局查处。

根据当事人被委托人陈述,防滑鼻夹系普通产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上述广告系当事人提供素材交沛县方雅广告服务部制作成网页图片后,自行在网店上发布,不能提供上述宣称功效的证明材料,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为100元。至案发时,该产品销量为0,案发后已主动将产品下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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