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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芳容理发店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8080 生成时间:2021-12-14 09:12:35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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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2021〕080号;

案件名称:遂昌芳容理发店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遂昌芳容理发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遂昌芳容理发店于2017年5月23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从事化妆品零售、理发服务。2021年5月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待售和待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和限期使用日期。具体为: 1、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捷染发膏(闷青色),规格:100g/支,限期使用日期:20210110,数量:24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奥妆20160640;2、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芬柔顺去屑修护洗发露,规格:350ml/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12.28,数量:2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奥妆20170199。经调查,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无法确定购进地点及具体购进日期。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凯捷染发膏(闷青色)进价是10元/支,哈芬柔顺去屑修护洗发露进价是35元/盒,上述化妆品按照进价计算,总货值是31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无法确定过期后使用情况及获利额。;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但是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过期的化妆品货值小等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过期化妆品:1、凯捷染发膏(闷青色)24支; 2、哈芬柔顺去屑修护洗发露2盒;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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