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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医保发〔2021〕13号
索引号:E96736646_63904/2021-148963 生成时间:2021-12-23 16:22:21 发布机构:遂昌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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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9 号)、《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88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自费费用管理。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强化考核等措施改变当前困难群众住院自费费用占比逐年提高的问题,切实降低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定点医疗机构 2021 年困难群众住院自费费用占比不超过2020 年,困难群众住院自费费用占比不超过 10%。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改造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将困难群众门诊、住院等就医信息及时推送给经治医生,精准识别困难人员身份。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格禁止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用药严格遵照诊疗规范及药品法定说明书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目录内药品可选择情况下优先选择目录内用药,有同类药品可选择时优先选择价格适宜药品,目录内无适宜药品时优先选择“浙丽保”可报销药品。县医保局已将医疗机构困难群众自费费用占比、服务满意度及规范诊疗行为等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及年度考核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做好资助人员参保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市外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及时更新在册特困、低保、低边人员信息,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共同做好困难人员信息维护工作。对特困、低保、低边共同生活成员中存在的无身份证明材料(含无身份证、无护照、无居留证等)人员,要严格规范管理,从源头补齐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化解机制。根据省市要求,通过前期排查2020年度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继续开展化解工作。县医保局下一步将联合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红会、慈善等有关部门(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定期会商通告制度,定期将高额医疗费用困难群众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及时化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县医保局将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医疗救助模块,向民政推送大额医疗费用发生信息。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好做好提供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年人和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就医情况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就困难群众关心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浙丽保”、医疗救助政策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册、视频、方言宣传广播等,通过医院、乡镇医保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师等各类途径,将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实现政策宣传全覆盖。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雷锋式”医保服务的必然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救助工作,县医保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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