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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遂政通告〔2021〕4号
生成时间:2021-12-30 17:03:00 索引号:2662104/2021-149428 文号:遂政通告〔2021〕4号 有效性:有效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1/12/30/art_1229367390_2387215.html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环境,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特定区域和地点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遂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浙江遂昌工业园区、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范围详见遂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附件1遂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行政村(居委会)名单(附件2),全年全时段禁止经营、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遂昌县其他区域,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重要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焰火燃放活动申请

重大公共活动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全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规经营由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举报电话:18957055997;违规燃放由县公安局查处,举报电话:110。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211日起实施。《遂昌县人民政府通告》(政通20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遂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另附2.遂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行政村(居委会)名单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

附件1:遂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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