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起草下发《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就起草文件的有关政策方面解读如下: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结合此次工作要求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理,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本文件,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与当前工作相适应的保留继续有效执行。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