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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政发〔2021〕25号
索引号:2662104/2021-133771 生成时间:2021-03-22 16:13:38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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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遂昌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以及县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县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空间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专项规划是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全县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上位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县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三条  根据对经济社会影响重要程度,将规划分为重点规划、一般规划和备案规划,分类进行管理。

重点规划是指关系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或是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属于重点规划。

一般规划是指以我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且内容相对专一的规划。

备案规划是指除重点规划、一般规划外的规划。

第四条  县级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计划管理、组织编制、综合衔接、评审论证、审核发布、实施监督、资金管理等。县发改局负责县级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类规划编制均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各有关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申报。

第七条  规划的年度计划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和等级;

(二)规划申报单位和审批机关;

(三)规划编制的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发布时间;   

(六)编制方式;

(七)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八条  县发改局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建议,包括规划编制目录清单、规划类别和经费需求等建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的规划计划,县发改局在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条  规划赋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和县水利局分别会同县发改局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专门部署或县委、县政府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可增补列入当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具体增补程序参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工作由各责任单位具体承担,并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坚持“自行编制为主、委托编制为辅”的原则,重点规划确实无法自行编制的,可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对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规划,委托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县政府《关于调整规划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及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各责任单位要出台内部规划管理办法,提高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的2个月内启动编制工作或完成规划委托。各责任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起草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书面意见征求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凡涉及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规划,须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科学确定规划指标和测算目标并做好平衡协调,充分研究论证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等制定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梳理各单位、公示或听证过程中征集的意见。对可采纳的意见,要相应修改规划文本;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类规划原则上应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的1个年度内完成编制并发布。因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或我县发展方向、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规划名称、主要内容、经费预算、编制期限或终止实施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局按原计划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调整。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规划调整、经费预算、终止实施等后续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需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报告。

 

第四章  综合衔接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以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以及县级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为依据,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衔接的重点包括规划主要目标指标、空间布局、重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和财政资金平衡等。同时,各类规划应充分体现已制定的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规划与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充分衔接和全面落实。

 

第五章  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规划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重点规划由县政府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由县政府委托相关责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一般规划和备案规划由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规划评审论证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评审论证会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文本。

 

第六章  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或授权县发改局组织编制,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发布。

第二十三条  重点规划应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发布或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冠以“经县政府同意”的名义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一般规划由县发改局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备案规划由责任单位自行批准发布并报送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划审批发布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审批发布书面申请;

(二)规划文本(报批稿);

(三)规划编制说明;

(四)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评审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及修改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未实行综合衔接、未开展评审论证等程序的规划,不予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于非涉密规划发布一周内,将其电子版提交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备案。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容涉密外,规划一经批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划发布后,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安排、审批(核准)重大项目,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计划,制定相关政策等,应当以已发布的各类规划作为重要依据。空间规划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县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规划、一般规划和备案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同时抄送县发改局。

第三十三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由责任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得安排编制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规划编制经费主要用于在规划编制、规划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编制、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规划编制费、专家咨询费、规划评审费、印刷费、招投标费用等,委托编制的规划合同金额需涵盖以上所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规划经费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专项经费内控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并按照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和编制进度支付资金,原则上规划正式发布前不得全额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规划经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规划经费使用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同步编制规划专项经费绩效目标,作为申报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规划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规划经费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县发改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规划资金管理和安排下一年度规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结合年度财力,负责规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参与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规划经费当年结余原则上由县财政局收回。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由县财政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遂政发〔2021〕25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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