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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遂政发〔2021〕47号
索引号:2662104/2021-136812 生成时间:2021-05-18 14:26:22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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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1414

 

 

 

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展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迈向全省山区26县第一梯队、全市第一阵营的目标,以高标准的“丽水之干”推进遂昌高质量绿色发展,深入推进“一城五区”生产力布局,接续实施“八大战役”,打造山区县跨越式发展“重要窗口”,努力成为山区人民的美好家园、全省人民的向往之地,奋力谱写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整体智治、唯实惟先”为导向,紧扣指标、工作、政策、评价四大体系,各项工作都要拉高标杆、体现刚性、精准管理,推进表格化、清单式抓落实,实行销号制管理,做到改革突破争先、服务提质争先、风险防控争先,确保工作干一件、成一件,不断提升政府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实行民主公开、科学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以数字化手段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突出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和现代化,加快完善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均衡、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体制机制,提高县域治理科学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于克难攻坚、担当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务实为民,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商量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职能。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经济健康运行,加快构建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不断提升县域经济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遂昌。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遂昌。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围绕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亲力亲为抓落实,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市政府规章、决定和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等。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共同承办。

第二十三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着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强化平台建设、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司法、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负责人固定列席;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县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切实减少数量和控制规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得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做足会前准备,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涉及其他乡镇(街道)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乡镇(街道)或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切实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字数,提高发文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综合性报告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专项性报告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外出,经相关县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组团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生成性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深入基层调研,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在乡镇(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一律不得出席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下级单位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表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从严控制县政府领导担任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严格县政府领导文稿发表,县政府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县长批准。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县政府领导各类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遂政发〔2012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日印发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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