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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遂政办发〔2020〕40号
生成时间:2021-06-22 11:18:12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0/12/14/art_1229365233_2205144.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 背景

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工程建 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建建发〔2017〕430号)等有关规定。

三、 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四、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内 容、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权限、有关职责,其中规定:

1. 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 位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发展改革部 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主要为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要求、工 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以及合理费 用的设置、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式的确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等,其中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 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 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布展类工 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2.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一般要求在国有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明 确。未明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府办专题会议 讨论通过后实施。

3.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 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 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 控制价按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

5.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 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主要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实施的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机构 的条件、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分包方式的要求、工程的变更、方案的优化 等内容,其中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 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 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 进行管理。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确需设立的,应合理控制暂估价 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可 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 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 包合同中约定。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编制施工图预 算,由建设单位送规定的预算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确定的价格称为 审定价,审定价作为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依据。

4. 工程总承包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 应用先进工艺等所节约的工程造价,可根据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在招 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激励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 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 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其它类别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 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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