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遂农函〔202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和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根据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遂农函〔2021〕1号)现制定黄沙腰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发展优先,兼顾运行管理,强化监督。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 “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合理使用。
(三)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 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社员监督 。
第三条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报酬补贴、通讯费、差旅费、村级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及培训费、报刊费、日常办公费及福利费等。
第二章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四条 报酬补贴。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村报账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村根据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标准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并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他村干部一律按实际误工开支,不得实行固定补贴。误工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误工工价经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执行,不得突破省农负办每年核定的标准。村网格员、村邮员等享受财政补助人员从事本职业务时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
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各类补贴。
第五条 办公会务费。村集体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
政府部门和乡镇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培训会、节庆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和所在乡镇列支。
严禁超量购置办公用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禁村级会议安排用餐、发放会议纪念品。
第六条 通讯差旅费。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的通讯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元,具体额度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因公外出(离开本镇)所发生的差旅费,参照遂昌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执行,不得再额外报销餐费。
各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第七条 招待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和乡镇下村开展公务活动和村级公共事务(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一律实行“零招待”。
村级公益事务(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村级商务(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不得列支烟酒。
第八条 学习考察费。各村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村社管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确定考察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凭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销费用,不得报销餐费。上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报刊订阅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报账时附审核单及相关票据入账,凡超过限额、无审核单的,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捐助赞助。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赞助。
第三章 福利费管理
第十一条 福利费提取原则。村级福利性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促进发展、保障运行”的原则,支出应与村当年经常性收入相适应,在留足发展资金,提足公积公益金后,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 (剔除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村级运转经费等,上级有规定明确用途的补贴收入)按标准提取福利费。
(一)上年末没有净收益的村,不得提取福利费;
(二)上年末有净收益,且负债期限没有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0%的福利费,不低于30%的发展基金,不高于20%的分红;
(三)上年末有净收益,但有负债期限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归还历史欠债,提取不高于30%福利费。
第十二条 福利费提取程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初提出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支出项目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方案须先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经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一)重阳节老人慰问;
(二)发放老人(月度、季度、年度)现金补贴;
(三)村级春晚所需灯光、音像、化妆、道具、服装等费用,不得发放春晚礼品、误工、演出费等费用;
(四)军属慰问,慰问金额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年;入伍新兵和新考取“双一流”重点大学本科生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元/人;
(五)居家养老补贴村级支出金额不得超出上级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资金的30%,不得在居家养老补贴支出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用作其它用途;
(六)突发性产生困难的农户补助标准最高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年;
(七)其它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违反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福利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能在福利费中支出:
(一)村级群众组织活动费用;
(二)除春晚以外的其他演出和活动费用;
(三)妇女三查支出、村民健康检查等费用;
(四)商业性保险支出;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职责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乡镇要加强对干部的宣传教育,在下村调研走访、指导工作、检查验收、上门服务等公务活动中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尤其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时不得优亲厚友,严禁少数人决策、违反程序决策。
第十六条 黄沙腰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监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监督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社监会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审核;村级报账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县农业农村局要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指导协调。
第十七条 黄沙腰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核把关,对手续不齐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未审核通过的一律不能入账列支。同时做到严禁超额结算、严禁跨年度结报、严禁多笔合并结算。
第十八条 黄沙腰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检查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村干部因违反“三资”管理规定,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则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6日印发的《黄沙腰镇农村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