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遂昌县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遂昌县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
现将《2021遂昌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2021年遂昌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 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性监测。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照配套制定的浙江省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并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2年1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承担监测任务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委通报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具体要求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2021年遂昌县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监测方案。2021年6月18日前将202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至少要达到辖区每千人口 1 件,同时采集的本地(省)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 60%(上报国家 的本地产品数量也不低于 60%)。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 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承担监测任务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 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五)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附件:1. 2021年遂昌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 2021年遂昌县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3. 2021年遂昌县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附件1
2021年遂昌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监测报告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 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规定的 1-33 种食源性疾病病例。
2.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监测报告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 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监测报告就诊的食源性疾病聚集 性病例。
4.腹泻相关信息汇总。每月统计汇总报告本医疗机构(肠道 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就诊腹泻病例总数量信息。
具体要求见《2021 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 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 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食 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 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4.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县区、跨地市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 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县疾控中心每月15日前向市疾控中心统一报送本地区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识别(发现)与核实汇总表。
5.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具体要求见《2021 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监测主体
全县2家常规监测医院和18家乡镇卫生院。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
(1)常规监测点
2个常规监测点每月至少随机采集10份(非5-10月)或20份(5-10月)符合监测病例定义(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实验室检验,全年合计不少于180份,至少开展病例样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氏菌的检验。
(2)病例样本实验室检验工作有关要求
①重点监测点应严格按照《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实验室监测程序开展样本检验工作。
②由遂昌县人民医院承担样本初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及时做好技术指导、检验培训和质控工作,提高临床实验室检验能力,确保检验工作按要求开展。因哨点医院暂无能力/条件开展的诺如病毒、致泻性大肠埃希菌等病原体检验按监测点实际工作分工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③常规监测点(遂昌县人民医院、遂昌县中医院)应有一定数量的病原体检出。
④遂昌县人民医院负责监测点阳性菌株鉴定和血清分型,原则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常规监测点阳性菌株血清分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充分协调、指导和复核,确保辖区内所有监测点阳性菌株鉴定和血清分型工作能顺利开展。
血清分型需有明确具体的结果(重点沙门氏菌)。
⑤监测点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检验能力增加方案中所规定病原体的种类。
2.医院腹泻病例统计调查。
2家常规监测医院和18家乡镇卫生院每个月第一周统计汇总前一个月本院就诊腹泻病例人数、腹泻标本采集数量、腹泻标本中对某病原体进行检测的标本数量、检出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具体要求见《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以下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①疑似聚集性病例。
②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
调查表见《2021 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点应及时开展病例样本实验室检验。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2.哨点医院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实验室确证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3.各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信息,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四)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医院必须重视信息收集报送及实验室检验的质量控制。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辖区监测点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推进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发展完善。
2.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3.各监测点实验室应配备监测所需的标准菌株。
4.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经常性对哨点医院进行指导,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实验室质控、病例信息表填写的规范性等。对于检出率偏低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包括采取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机抽取部分病例腹泻样本开展平行检测等质控措施。
5.各监测机构参加统一组织的质控活动。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力争掌握全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发生特点、主要致病因子、高危食品和危险环节等信息,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一)监测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及报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相关信息。
(三)毒蘑菇中毒专项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开展毒蘑菇中毒专项监测,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等提供基础数据。
1.监测主体
各级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测内容
(1)中毒病例监测。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完善病例食用时间、首发症状出现时间;中毒症状、病程、临床检验结果;毒蘑菇食用量、毒蘑菇食用种类(如一种还是多种)、是否饮酒、毒蘑菇采集地点及环境(如草地、菜地、田间、树上、树林等)等信息;并尽可能收集所食用毒蘑菇的照片、剩余毒蘑菇样品以及病例的尿液/血液生物样本(尽可能采集24小时内的生物样本);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毒蘑菇样品作形态学鉴定,有条件的进行分子鉴定及毒素检测。
(2)中毒事件监测。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毒蘑菇中毒事件有关信息,包括毒蘑菇(可能)品种等。
3.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发生毒蘑菇中毒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联系沟通,营食所联合中心相关处所提供指导并协助毒蘑菇中毒有关信息的判定。
有关要求具体见《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附件2
2021年遂昌县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一、常规监测
序号 | 类别 | 监测项目 | 监测样品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1] | 全市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 部门 | 截止 上报时间 | ||||||
1 |
蔬菜及 其制品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铅、镉、总汞、总砷、铜、铬 | 芋头、芦 蒿、芦笋
| 遂昌 | √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卫健局 | 11月20日 | ||||||
2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镉 | 海蟹 | 遂昌 | √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卫健局 | 11月20日 | ||||
3 | 蔬菜及其制品 | 7种菊酯类农药残留 | 蔬菜 | 遂昌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卫健局 | 6月20日 |
注: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为必做项目,其余元素为选做项目。。
7 种菊酯类农药残留: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为保证监测数据上报质量,国家任务必须由地市级完成检测并上报。各地市应当将相同检验项目尽量安排在相同监测技术机构,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国家常规监测采样时必须保证 60%以上的本省样品。。
二、专项监测
序号 | 样品类别 | 样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全市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部门 | 截止 上报日期 | ||||||
1 | 饮料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奶茶 | 咖啡因 | 遂昌 | √ | √ | √ | 10 | 采样环节包括商店、网店和餐饮,根据实际消费情况采集 | 卫健局 | 6月20日 | ||||||
2 | 谷物及其制品 | 玉米馒头、发糕、窝窝头等 | 脱氢乙酸、米酵菌酸 | 遂昌 | √ | √ | √ | 5 | 采集网购或当地市售商品。制样后样品请冷藏保存。 | 卫健局 | 8月20日 | ||||
湿米线、湿河粉及其熟制品 | 遂昌 | √ | √ | √ | 5 | 采集网购或当地市售商品,采样时间为7月20日之后开始,湿米线、湿河粉及其熟制品餐饮环节占50%。制样后样品请冷藏保存。 | 卫健局 | 9月20日 | |||||||
馒头、豆沙包等甜包 | 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 | 遂昌 | √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卫健局 | 9月20日 | ||||||
3 | 蔬菜及其制品 | 大白菜、娃娃菜、食用菌、茭白等 | 甲醛 | 遂昌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采用HPLC法检测。 | 卫健局 | 10月20日 | |||||
4 | 烘烤类动物性食品 | 熏烧烤动物性食品 | 亚硝酸钠 | 遂昌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卫健局 | 11月20日 | ||||||
5 | 谷物及其制品 | 大米 | 铅、镉、总汞、总砷、铬、铜 | 遂昌 | √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大米(以小区粮店为主,尽量不从超市采样)或农户自产大米。 | 卫健局 | 12月20日 | ||||
6 |
酒类 |
自酿白酒、“红”酒 |
甲醇 |
遂昌 |
√ |
√ |
√ |
6 |
采集自酿米酒,也包括红曲米酒,以本地产品为主。 |
卫健局 |
12月20日 | ||||
7 | 豆及豆制品 | 腐乳 | 亚硝酸盐 | 遂昌 | √ | √ | √ | 8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以本地产品为主。 | 卫健局 | 12月20日 |
注:
1. 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2. 四环素类:土霉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
3. 食品和药物种类按省疾控中心实际筛查结果确定。
4. 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为必做项目,其余元素为选做项目。
5. 农药多残留:乙酰甲胺磷、氧乐果、三唑磷、甲拌磷及其代谢物、甲胺磷、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乐果、丙溴磷、水胺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氯氟 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克百威(包括 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异丙威、仲丁威、甲萘威、烯酰吗啉、 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多菌灵、腐霉利、三唑酮、苯醚甲环唑、百菌清、戊唑醇、阿维菌素、吡唑醚菌酯、吡虫啉、啶虫脒、氯虫苯甲酰 胺、灭蝇胺。要求 LC-MS 和 GC-MS 检测,每份样品必须所有项目都报。
6. 为保证监测数据上报质量,国家任务必须由地市级完成检测并上报。各地市应当将相同检验项目尽量安排在相同监测技术机构,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国家专项监测采样时必须保证 60%以上的本省样品。
附件3
2021年遂昌县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截止报送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1 | 食用菌 | 新鲜食用菌 (如金针菇 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
2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沙门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 √ | √ | √ | √ | 禽、畜肉比例为 1:1。每 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
3 | 饮用水 | 直饮水或饮用中桶装水 | 诺如病毒、铜绿假单胞菌 | √ |
采样地点为学校,春季与冬季各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注:1.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2. 每类食品市级监测单位再分配单位数不超过2家
3.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确认,沙门氏菌和霍乱弧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分型,对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的毒力基因进行检测。
4. 所有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PFGE分子分型。
5. 2021年12月10日之前上交全年项目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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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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