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加快推进电商进农村工作,切实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我局起草了《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19日前,以来信、来电等形式向遂昌县经济商务局反映。
通讯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路两山转化发展大厦A幢5楼;邮箱:122672613@qq.com;联系人:王宝雁 电话:0578—8529513。
附件:《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经济商务局
2021年8月10日
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专业化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鼓励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对一次性装修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且吸纳30家及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实体入驻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经认定,按其一次性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使用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
2.场地租金补助。对于入驻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的企业(网店),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其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不含公共场地)租金按百分比补贴,标准分别为补贴20%、补贴40%、补贴60%、100%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快递物流补助。单家快递物流企业(单个快递品牌)当年遂昌本地发件量(以邮管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达到1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70万元、120万。
4.鼓励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对在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建设农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点100个以上,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有效解决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运营主体,经考核认定服务站点运营良好,给予运营主体每年度20万元补助。
5.支持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大力推进社区智能终端建设,为广大居民提供免费智能投递服务。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对建设免费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给予每个0.5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补助。
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每引进1家实体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产业园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已享受专项政策、一事一议政策等不再重复享受)
(二)加大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7.加快电商直播基地培育。对办公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5个以上的直播基地,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推动直播机构(MCN)集聚。
对注册在遂昌的MCN机构,每独家签约一名主播,且当年该主播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粉丝经济直播带货。
(1)对注册在遂昌,抖音、淘宝直播、快手等主流直播平台单一账号有效粉丝数量达到30万、50万、100万、500万的主播或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奖励资格。
(2)企业、个体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3)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达到60%、100%、200%、500%、100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30万元奖励。
(此条款与本政策其他条款不同时享受,荣誉类政策条款除外。)
10.鼓励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成立贸易公司,且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利用网络直播拓展销售渠道且投入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投入费用包括直播间装修、直播设备、主播出场费、销售佣金、MCN机构服务费。
11.鼓励初创型电商主体孵化。
(1)对新注册在遂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初创型电商企业(个体),经认定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200万、300万、400万以上的,分别给与奖励2万、3万、4万、5万。
(2)由政府牵头、联合民间资本成立天使投资基金,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型电商企业(个体)、直播机构、主播等,视情况给予5-50万元不等的风险投资。
1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网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网络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达到60%、100%、200%、500%、100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30万元奖励。
(此条款与本政策其他条款不同时享受,荣誉类政策条款除外。)
13.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实体企业在天猫、京东、拼多多、亚马逊等主流第三方平台新注册开设店铺,当年单个店铺网络零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鼓励开拓市场。对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省内、国(境)内、国(境)外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分别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1万元、2万元补助;对自行参加的电子商务展会,按上述标准6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5.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对主营农产品(含茶叶),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网店)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于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每增加100万元网络零售额奖励2万元,单个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农产品电商企业取得SC认证。对取得SC认证,且SC认证生产场地装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电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创新争优
18.示范培育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个人) | 荣誉类别/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
电子商务企业 | 20 | 10 | 5 |
电子商务集聚区 | 20 | 10 | 5 |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 | 3 | 2 | 1 |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
19.提升公共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对每年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遂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每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
20.加强宣传推广。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经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企业)建设、人才培训、产品推广、数据统计、服务购买、企业培育等活动。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每年一季度,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在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兑现通知,组织开展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符合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条款兑现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的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审核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组织相关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之后组织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召开政策兑现联合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确定的项目在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财政局备案后发放奖扶资金,奖扶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拨付。
三、附则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工作,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均为遂昌县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软件开发商等)和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中心)或公共仓储中心等。
(二)本政策的操作办法由遂昌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三)政策中涉及的网络零售额以店铺后台数据为准,并经第三方企业(单位)的审计。
(四)同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网店)同一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梯度奖励的,按补差额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本政策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之前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