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和《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丽农发〔2021〕27 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16万亩和5.45万吨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防止无序利用其他耕地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茶叶等作物和挖塘养殖。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二)坚决遏制增量
1.明确工作目标。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无增量。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田长制,县级田长由联系乡镇(街道)的县领导担任,乡镇级田长由乡镇(街道)长(主任)和党(工)委书记担任,村级田长由乡镇(街道)住村干部担任。各级田长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组织、指导和具体巡查管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农技员、住村干部开展日常巡查。县农业农村局组成工作小组,分片开展不定时巡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
3.加强源头管控。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要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坚决避免在耕地上建设“非农化”“非粮化”项目。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4.强化评价考核。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工作,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确保没有新增“非农化”“非粮化”。积极做好弃耕抛荒、弃管低效耕地复垦种粮。对控新不力,新增“非粮化”,及抛荒整治不力,调查优化不及时给予扣分。
(三)妥善处置存量
各乡镇(街道)要继续开展调查,边查边改,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登记造册。杜绝谎报、瞒报、漏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治理耕地抛荒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有条件的可以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
1.依法终止或流转抛荒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经营权人弃耕抛荒2年以上的,有权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2.耕地复垦。各乡镇(街道)要将“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来落实,组织各村做好弃耕抛荒、弃管低效等田间清理、耕地复垦等整治工作。
3.招租种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招租,争取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承租复垦耕地种植粮食作物。支持对弃耕抛荒、挖塘养殖、弃管苗木花卉、低效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的耕地进行复垦种植粮食、绿肥、牧草。
(五)严格用途管制
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主要种植水稻。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
(六)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
各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规划调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严格把握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主平台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多种粮、种好粮,稳定和提高粮食复种指数。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1.继续推进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对全年稻麦复种50亩及以上的规模主体(包括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下同),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60元的直接补贴(含统防统治补贴);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含统防统治补贴)。对弃耕抛荒、挖塘养殖、弃管苗木花卉、低效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的耕地进行复垦种植粮食作物(或油菜、绿肥、牧草),当年及次年分别给予每亩600元种植粮食(油菜、绿肥、牧草)补助(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之后根据粮油种植大户政策给予支持。
2.继续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范围以二轮承包耕地为依据,对承包耕地(包括流转入)种植粮食作物的生产主体给予补贴,弃耕抛荒及种茶、种菜等非粮作物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绿色惠农平台”结算管理,资金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垦造耕地整改项目区种植粮食不列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受惠对象。
3.农作物统防统治作业补贴。对垦造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种植稻谷及其他耕地50亩以下(不含50亩)的稻麦、油菜种植主体委托经备案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服务(含喷施叶面肥、九二0、除草等) 的,给予每亩次 10元补贴,最多每季作物每亩补4次,每季作物补贴资金不超过40元/亩,作业补贴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4.农机作业补贴。水稻机插、油菜机收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机手,给予每亩补贴40元补贴。
5.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办理粮食生产贷款的,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农行、邮储、农商行、中行等都可以组织实施贷款贴息。
6.认真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市场行情监测,适时启动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积极推进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优先落实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开展粮食“五优联动”试点工作,加强粮食生产、收储和加工、销售的联动,加快推进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培育优质粮食品牌。县内早晚稻收购实行订单全覆盖,对向县国有粮食储备库交售订单稻谷的,每50公斤奖励30元;按订单向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交售地方储备稻谷的种粮农户、家庭农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早、中晚稻为每50公斤30元,每亩奖励最高不超过240元。
7.实施订单良种奖励。为促进良种生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 )种 基地 ,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 ,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年度考核。
(二)建立动态监管监测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开展全县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遂昌县2021年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遂昌县2021年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吨
乡镇 | 粮食种植面积(亩) | 其中早稻(含早季杂交水稻制种)面积(亩) | 粮食总产量(吨) |
妙高街道 | 12800 | 4700 | |
云峰街道 | 16500 | 1800 | 6050 |
新路湾 | 15300 | 4700 | |
北界镇 | 6350 | 2800 | |
金竹镇 | 17500 | 2000 | 5700 |
大柘镇 | 8800 | 3100 | |
石练镇 | 7600 | 1000 | 2850 |
王村口 | 9250 | 3300 | |
黄沙腰 | 9500 | 3350 | |
三仁乡 | 6450 | 1200 | 2050 |
濂竹乡 | 4250 | 1450 | |
应村乡 | 6650 | 2250 | |
高坪乡 | 3300 | 1250 | |
湖山乡 | 8600 | 2650 | |
蔡源乡 | 5100 | 1650 | |
焦滩乡 | 2550 | 820 | |
龙洋乡 | 4250 | 1380 | |
柘岱口 | 6900 | 2200 | |
西畈乡 | 3500 | 1180 | |
安口乡 | 4850 | 1570 | |
合计 | 160000 | 6000 | 55000 |
抄送: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县府办。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遂农函〔2021〕67号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