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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谓甫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2662366/2021-143776 生成时间:2021-09-22 10:04:01 发布机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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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罚〔2021〕157号;
      案件名称:遂昌谓甫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遂昌谓甫百货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遂昌谓甫百货店于2020年09月23日经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办理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市场一楼店面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遂昌谓甫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有以下商品待售:1、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43克,生产日期:H2021010702B 20:20,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数量:9桶。2、统一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3克,生产日期:20210107HZ1318:37,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数量:9包。上述食品于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浙江香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售价为4.5元/桶,数量:9桶,货值40.5元;统一红烧牛肉面售价为3元/包,数量:9包,货值27元,根据售价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共计67.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真相,上述食品原料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康师傅红烧牛肉面9桶;统一红烧牛肉面9包;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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