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法保障农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权利,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衔接的落实,现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户”的认定原则。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章程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但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户”的认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
2.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3.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认定。
二、有关情形的“户”认定。具有下列因分户而造成无房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户”申请宅基地建房:
1.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如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造成无房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一个儿子居住,不得与儿子分户单独申请建房。
2.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周岁的。
3.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参照儿子标准。子女已经入赘或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的,不计入户口所在家庭建房人口。
4.因离婚造成无房的,无房一方人员可以计入落户家庭建房人口。落户本行政村的,离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单独申请建房;落户至其他行政村的,离婚之日起满二年的可在落户地行政村内单独申请建房。
三、人口计算。农村住房建设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下列情形的,可计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一个建房人口;
(二)农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2.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
3.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人员;
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