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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自然资规〔2021〕147号
索引号:00266218X/2021-143085 生成时间:2021-09-08 16:37:24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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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将本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日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局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具体人员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二)推动建立责任体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安排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行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部署安排分管领域统计工作,推动分管领域全面落实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三)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汇报。

第七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部署安排本科室统计工作,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三)依法监督本科室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四)健全本科室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具体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

(三)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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