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气象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遂昌县气象局关于印发
《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气象防灾减灾中心:
《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气象局
2021年12月4日
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固定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根据 《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等固定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其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规定标准,但 是耐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家具类,电器类,图书类(含电子音像出版物)),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权 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体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 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1)是固定资 产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气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 制度,并组织实施。
2.督促、检查、指导全局固定资产购买、调拨、转让、报 损、报废的审核、审批工作。
3.督促、检查、指导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准确、及时 地反映、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协助各使用部门搞好固定 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全局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设置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部门兼 职资产管理员、资产鉴定小组成员四个工作岗位,形成网络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入库、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进行登记;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的录入和完善,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配置情况。
2.定期清查固定资产数量、使用状况与形态变化,及时反 映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帐实相符。
3.负责固定资产标签打印及粘贴。
4.配合财会人员定期进行资产、财务账核对工作,做到账 帐相符。
第八条 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账,及时 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做到财务账与资产帐一致。
2.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清查、报损、报废及变价处 理等事宜的有关凭证,按照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 手续,进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及时、准确、全面、系统 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分布情况。
3.定期进行资产帐与财务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帐相符。
第九条 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职责:
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为落实资产管理 责任制,各部门须确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兼职资产管理员的 确定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其职责是:
1.负责申请本部门的资产购置、资产移交、调拨、捐赠、 报废报损等;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交回、维护保管、资产盘点清 查等日常管理。
第十条 资产鉴定小组对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提出意见,提 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并上报丽水市气象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 资产鉴定小组成员等四个岗位人员应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入账 及时,核对无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围墙、道路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专业和机械设备等,如自动气象站、 大型精密设备、通信用光缆、气象雷达以及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 准,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种气象仪器等;
3.一般设备:是指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车辆、办公家 具、机电照相设备, 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4.图书及音像制品;
5.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按一定的原则, 以货币量度 计算的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的正确计价,是做好固定资产核 算工作的前提。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如下: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实际造价、购价和 调拨价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也计入购价内;
2.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入账;
3.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其原价的,可估 价入账;
4.调出、变卖、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价注销;
5.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领用和调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 “购置审批程序”办理,属于控购范围的 固定资产,还应到财政局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1.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买申请表》(见附件 2), 申 请表经局领导审批核准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按固定资产自购、政 府采购交申请部门或采购人员经办购置。
2.固定资产购置后, 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负 责人共同验收,检查有关资料、凭证、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无误 后在验收单上或发票上签字,并交由资产管理员核对无误后,资 产管理员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国有资产增加单》一式 三联(见附件 3),资产管理员在增加单的 “登帐人”处签字,资 产采购员在“经办人”处签字,资产使用人在 “使用人”处签字。
签字后的增加单一联由资产管理员保存,一联由部门兼职资 产管理员保存,一联由财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3.固定资产经办人凭《固定资产购买申请表》及有关发票、 验收单、合同、国有资产增加单等原始凭证,向财务办理结算手 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实行有偿或无偿管理,履行相 关报批审批手续,并应及时凭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发票单据及《固 定资产调拨申请表》(见附件 4)向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完成 调拨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转移的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内部部门(个人)之间进行调拨转移时, 由调入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 申请表》(见附件 4),调出部门根据调拨表及时移交,资产管理 员及时调整资产卡片。
遇人员退休、离职、调离等情况时,应及时上交其固定资产至资产管理员,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填写《退休、离职、调 离人员资产及物品交回登记单》(见附件 5)及办理相关手续,资 产管理员及时调整资产卡片。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而淘汰或由于人为 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损坏的,应作报废处理。于正常使用耐用期满,磨损到一定程度,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均应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 单》(见附件6)。报废资产按照上级气象部门及关于资产处置的 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经审批核准后,交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参考《浙江省气 象部门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 7)、《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表》(见附件 8)、《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家具配备标准表》(见附件 9)、《通用软件资产购置标准》(见附件10)。
第二十条 凡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品、残值收入及其变价收入的处理,均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后,使用部门(人)应及 时会同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进行销卡处理;并及时进行固定资 产报损、报废核算,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是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固定 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除了平时做好各项日 常管理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每年 11 月前必须对固定 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账账相符。清查核对工作,由资产管理员牵头,以使用部门为主, 由财务人员、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共同参加。清查结果,要及时 向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 部门和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职工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 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在固定资产使 用过程中,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按《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损失赔偿处置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4]60 号)(见附件10) 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2. 固定资产购买审批表
3. 国有资产增加单
4. 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5. 退休、离职、调离人员资产及物品交回登记单
6.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
7. 浙江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8.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9.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标准表
10. 通用软件资产购置标准
11.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损失赔偿处置暂行办法
附件1
遂昌县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卢钊
副组长:潘建新 许建义
成 员:朱旭虹、赵彦平、吴越、陈天乐、洪宝勤
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鉴定组、固定资产管理员和部门兼职
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名单如下:
固定资产鉴定组成员:
朱旭虹、赵彦平、吴越、陈天乐
局固定资产管理员:
朱旭虹
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办公室:朱旭虹
气象台:赵彦平
减灾科:陈天乐
防灾减灾中心:洪宝勤
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由于职务和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其 职责时,成员随之变动。
附件 2
固定资产购买申请表
申请部门:
名 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单价 预算 | 数量 | 总价 预算 | 用 途 | |
合 计 | |||||||
申请理由(详细理由可另附说明):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 |||||||
办公室初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资金来源 | 1. 中央财政资金 2.地方财政资金 3.单位自筹资金 4.其他资金 | ||||||
办理结果: |
附件 3
国有资产增加单
(单位公章)
|
使用人: 登账人: 经办人:
国有资产增加单
(单位公章)
|
使用人: 登账人: 经办人:
国有资产增加单
(单位公章)
|
使用人: 登账人: 经办人:
注:资产登帐人为资产管理员,经办人为资产采购员,使用人为资产使用人。
附件 4
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申请单位:
资产编号 |
名称 | 型号 规格 | 购置 日期 | 单位 数量 |
金额 | 原使用部门 使用人 | 现使用部门 使用人 |
申请理由(详细理由可另附说明):
申请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办公室初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
附件 5
退休 、离职 、调离人员资产及物品交回登记单
局办公室(盖章)
序号 |
交回日期 | 资产及物 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 位 |
数量 |
签收人 |
交回人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说明:此登记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局办公室保管,一份由本人保管。
附件 6
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申请表
申请单位:
资产编号 |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购置 日期 | 单位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
| ||||||
| ||||||
| ||||||
合 计 |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签名: 年 月 日 | ||||||
签名: 年 月 日 | ||||||
签名: 年 月 日 |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 7
浙江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 一) | 机动车 | |
1 | 9 座(含 9 座)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 年或 30 万公里 |
2 |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 年或 25 万公里 |
3 | 两轮摩托车 | 8 年 |
4 | 三轮摩托车 | 8 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10 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 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 网络计算机、终端) | 6 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 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 年 |
6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6 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6 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8 年 |
2 | 电冰箱 | 6 年 |
3 | 洗衣机 | 8 年 |
4 | 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 8 年 |
5 | 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 10 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2 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 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 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2 年 |
2 | 厨房设备 | 8 年 |
3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 年 |
4 | 电子设备 | 6 年 |
5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 年 |
6 | 音响设备 | 12 年 |
7 | 健身房设备 | 8 年 |
8 | 通讯设备 | 8 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 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 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2 年 |
九 | 动力设备 | 15 年 |
十 | 传导设备 | 22 年 |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 年 |
附件 8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 (台) |
价格 上限 (元) | 最低使 用年限 (年) |
性能 要求 |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 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便携式计算机各单位有外勤任务的可配置,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 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定性 、兼容性, 且能耗低、修便利的设备,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 |||||||
7,000 | 6 | ||||||
打 印 机 | A 4 | 黑白 | A4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 计算,A3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的 15%计算 。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 确有需要的,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 如已配置 A3 打印机的, 同时相应减少 A4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 | 2,000 |
6 | ||
彩色 | 2,500 | ||||||
A 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6 | |||||
票据 打印机 | 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复印机 | 编制实有人数在2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单位, 可以配置 1 台复印机, 编制实有人数超过 100 人的单位原则上最多配置 2 台复印机。 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审批。 | 3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 20%计算, 同时相应减 少打印机、 扫描仪配置。 |
3,000 |
6 |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 5%计算。 | 3,000 | 6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人数的 5%计算。 | 1,000 | 6 | ||||
投影仪 | 编制实有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单位,可以配置 1 台投影仪, 编制实有人数不足 50 人的单位, 原则上不配置投影仪。如有特殊工作需要的, 另行审批。 | 10,000 | 6 | ||||
数码摄像机 | 按需配置,1个单位不超过 1 台。 | 10000 | 6 | ||||
数码相机 | 数码相机各单位原则上配置一台,有宣传工作要求的单位需要增加配置时再另行审批。 | 5000 | 6 | ||||
电视机 | 按需配置,1 个单位不超过 1 台。 | 10000 | 8 | ||||
电话机 | 按需配置。 | 200 | 10 | ||||
空调 | 壁挂式 | 按需要配置,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得再配置。 | 5,000 | 12 | |||
柜式 | 10,000 | 12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设备。
附件 9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使用 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
办公桌 |
1 套/人 | 厅级:4,500 处级:3,000 处以下:2,500 |
15 |
充分考 虑办公 布局,符 合简朴 实用、经 典耐用 要求,不 得配置 豪华家 具,不得 使用名 贵木材 | |
办公椅 | 厅级:1,500 处级:800 处以下:600 |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或2 个单人沙 发,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 发和 2 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
单人沙发 |
1,500 |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 选择配置 1 个大茶几或者 1 个小茶几 | 1,000 |
15 | |
小茶几 | 800 | ||||
桌前椅 | 1 个/办公室 | 500 | 15 | ||
书柜 | 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
1,200 厅级:2,000 处级及以下: 1,000 |
15
20 | ||
文件柜 | 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 ||||
更衣柜 | 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 厅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15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茶水柜 | 1 组/办公室 | 1,000 | 20 | ||
会议桌 | 按容纳人数配置(每人) | 800 | 20 | ||
会议椅 | 按会议人数配置(每人) | 500 | 15 |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附件 10
通用软件资产购置标准
设备名称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 准(元/个) | 使用年 限标准 | |
办公软件 |
每台计算机可配备一个操作系统软件授权(许可)、一个办公软件授权(许可)、一个防病毒软件授权(许可)。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 等方式的,应当低于上 述标准。 |
普通 |
600 |
5年 |
办公软件 |
有特殊要求的 |
1400 |
5年 | |
防病毒软件 |
服务器端授权 (许可) |
1400(含一 年服务费) |
5年 | |
防病毒软件 |
客户端授权 (许 可) |
100(含一年 服务费) |
5年 |
注:采购计算机硬件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 价格不单独计算,并入计算机硬件价格,统一按照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 准执行。
附件 11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损失赔偿处置
暂行办法
(浙财资产〔2014〕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 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 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各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赔偿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五条 对配备给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按照“谁 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 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保密资产等特殊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 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各个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化公为私。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离岗退养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资产交回等手续。 因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经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 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属于国有资产被 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 失事故的,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查证核 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能够 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 权要求其他连带义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责令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在审计、财政监督以及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单位 未对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 偿的,应责令单位整改纠正。经查实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国有资产 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 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2.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 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3.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现金短缺、失窃 或因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导致各类存款损失的;
4.违规出借资金或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导致资金损失的;
5.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及预 付账款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形成坏账损失的;
6.违规对外投资或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对外投 资损失;
7.擅自出租资产,未订立租赁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 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
8.违规提供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
9.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10.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十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2.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 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3. 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 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 产损失;
4.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因市 场原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
5.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 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6.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 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 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 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 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 定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注:原值= 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 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下同)
3.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 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下同)
4.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 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5.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 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 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 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货币性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 的损失金额确定。
(四)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中介机构评 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所在单位应下达书面的处理及 赔偿意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责 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责任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确有困难的, 可分期偿还但原则上要求一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核销的,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了按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外,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材料、保险公司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赔偿情况说明及赔偿收入收缴凭证等复印件作为必备的报送资料。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如无实施 相关责任追究程序的,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权不予受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缴的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单位收到省财政厅同意对相关国有资产作报废报损处置的批复后,应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规定办理收入上缴手续, 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建立 账销案存制度。相关的资料、凭证应专项登记,妥善保管。对权 益尚未完全灭失的,应继续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
公安机关破案后或以其他方式追回的实物资产,应按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追回货币资金的, 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 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 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出台前各单位发生但未处理的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赔偿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