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1期、12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县刘秋兰水产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1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农贸市场对遂昌县刘秋兰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498)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二、遂昌俊豪日杂经营部销售的腌蒜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飞龙路29号对遂昌俊豪日杂经营部销售的腌蒜头(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484)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作出遂市监案(202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作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三、遂昌卫银蔬菜店销售的腌蒜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7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王村口镇桥东村对遂昌卫银蔬菜店销售的腌蒜头(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579)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作出遂市监处罚(2022)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