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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2662390/2022-160245 生成时间:2022-10-18 17:28:54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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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深刻汲取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5月2日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再督促再落实视频会议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对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在前几轮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作用生产经营、人员聚集、改扩建、三层及以上等四类自建房。同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的原则对危房进行整治。

三、工作任务

(一)理清风险底数,确保全域覆盖。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行政辖区内所有城乡自建房要开展“地毯式”全域覆盖逐户实地核实,重点理清自建房风险底数,按照清单化管理,实施“一房一策”整改措施,及时在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同时,要明确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到人,确保不漏一楼一户、严防死角盲区。

(二)细化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排查。要以用作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三层及以上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象,率先对城镇建成区、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排查,尤其要重点关注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乱装修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做到严之又严、细之又细、慎之又慎。6月底前要完成重点区域排查工作,7月15日前完成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并将《城乡自建房屋情况复核表》《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疑似危房汇总清单》(附件1、2)上报至我办张丽丽处。要做到即查即改,对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和人员集聚性非法经营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完善长效机制,推进全面整改。要对疑似危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鉴定活动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真实准确。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要实行清单化管理机制,制定“一房一策”,解危一个、销号一个。要迅速推进危房整治工作,对属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要在9月底前率先实现解危,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年底前,所有发现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其中,对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D级的农村危房,要立即腾空防控,做到应拆尽拆;对经鉴定应停止使用的D级城镇危房和部分C级城镇危房,要立即组织居住和使用人员撤离,迅速开展解危工作,同步做好硬隔离防护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城乡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组,实行“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信息联络员、一批安全管理员、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同时,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房屋安全管理员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继续按照解危补助标准支持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加强全域土地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保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农房"浙建事"应用,优化简化危房改造报批手续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改造。

(三)强化纪律保障。各乡镇(街道)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城乡危房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决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完善、危房发现不及时、治理改造进展慢,导致辖区内城乡危房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的,要及时予以约谈和问责。对因此而发生城乡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考核督查,把城乡危房长效治理改造作为年度业务工作、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对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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