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1〕6号)和《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丽政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决定划定遂昌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称“非道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称“禁用区”),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
二、实施区域
禁用区范围为妙高街道牡丹亭路——元立大道桥——平昌路——城南路——沿江岸——源尖段(X616)——S227省道——君子路(S51)——明德北路——环城北路(G528)所围成的区域(不含边界道路),总面积18.96平方公里。以上区域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机械使用。
三、申报登记与标识核发
在遂昌县内使用非道机械,其所有者应主动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或在指定地点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显著位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机械申报登记工作。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非道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识。
四、有关要求
1.在遂昌县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排放标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机械不受禁用区范围限制。
2.在本县禁用区范围内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