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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时间:2022-03-21 15:56:55 发布机构:遂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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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拟定了《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完善修订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同年9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结合省级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定修订、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运用及耕地保护的新形势下,随着土地整治选址要求越严、建设和管护标准提高,我县原2020年3月13日颁布的《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遂政办发〔2020〕9号)已不能满足和指导当前我县土地整治工作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部署、研究讨论和初稿起草(2022年2月

2022年2月3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工作部署会,局领导做具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和省市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组织县土地整治中心对我县《实施办法》原文各项条款进行研究讨论,并征集局内部国土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调查登记科等相关科室意见和建议,2月28日,土地整治中心完善起草形成《实施办法(修订)》初稿。

(二)意见征集阶段2022年3月

2022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遂昌县20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土地整治业务的领导专家参会,集中讨论《实施办法(修订)》初稿,结合各乡镇(街道)历年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征集各乡镇(街道)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4日发布在遂昌政府网公告栏,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意见征集公示期为1个月,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2年3月25日,受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遂昌县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县人力社保局等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会,研究和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结合各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和修改完善阶段2022年4月

2022年4月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委托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对《实施办法(修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4月1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实施办法(修订)》起草情况的汇报,经集体会议审议,会议通过该《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县司法局。会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并于4月18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5、《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6、中共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18〕10号)

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

8、《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21年6月

9、《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2021年6月

10、《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6月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

1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

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

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号)

四、《实施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共分总则、职责分工、基本要求、立项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报备入库、资金筹措和使用、长效种植管护和资金补助、责任追究、附则等十项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方面有:

(一)调整测量单位、设计单位委托模式

为便于项目前期集中规范化管理,对立项前期涉及的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现调整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招投标相关办法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工作经费中列支拨付。

原政策:测量、设计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入围名单中选择并签订合同。

调整后:项目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涉及土地整治中介服务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二)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求

结合《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选址要求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公布,项目选址要求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同时增加了禁止性选址要求。

原政策:土地整治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调整后:土地整治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1.垦造耕地: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未利用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垦造耕地地块连片规模10亩以上

2.建设用地复垦: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复垦总面积原则上8亩以上,单块复垦面积原则上150平方米以上;

3.“旱改水”: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旱地,以及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旱地的地类。项目区块耕地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

新增禁止性选址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三)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规模要求

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调整选址规模要求。

原政策:1)垦造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20 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1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0.5亩以上。(3)“旱改水”:项目区块耕地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

调整后:1)垦造耕地:垦造耕地地块连片规模10亩以上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总面积原则上8亩以上,单块复垦面积原则上150平方米以上;(3“旱改水”:项目区块耕地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

(四)增加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要求

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调整耕地标准的质量要求。

增加条款项目单个地块宽度原则不小于8米,田坎高度原则上小于1.8米。

(五)增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期要求

增加条款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期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六)增加土地整治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增加条款乡镇(街道)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等各项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辖区内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和保障土地整治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工程施工费实行工资性工程款和一般性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单位依照规定应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完结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程序申请注销,专户结余资金依法结转使用。

(七)调整土地整治项目运作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运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其中:县级对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各类项目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县级指标收购资金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施工费采用亩均包干形式结算,垦造耕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的工程施工费按实际工程量形式结算,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由属地乡镇(街道)县级指标收购款中列支拨付

原政策: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对整理复垦后所获取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垦造耕地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调整后: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指标收购方式,即对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后所获取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回购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有类型。

(八)调整垦造耕地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提高,提高费用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建设实施水田项目,拉大旱地、水田费用差距。

原政策:垦造耕地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调整后:垦造耕地垦造为水田每亩12万元,垦造为旱地每亩10万元。

(九)调整旱改水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提高,提高费用标准。

原政策:“旱改水”项目指标收购价格按“旱改水”提升面积6万元/亩。

调整后:“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每亩8万元。

(十)调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提高,提高费用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建设实施水田项目,拉大旱地、水田费用差距。

原政策: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为水田每亩20万元,复垦为旱地每亩18万元,复垦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3万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复垦为园地每亩18万元,复垦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3 万元。

调整后: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为水田每亩26万元,复垦为旱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每亩22万元。

(十一)调整垦造耕地项目政策处理费标准

为保障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政策处理政策与遂昌县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耕地非粮化整治相关政策有效衔接,调整政策处理费标准。

原政策:垦造耕地项目政策处理费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旱地4000元/亩、水田5000元/亩计算总额包干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策处理。

调整后:垦造耕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的政策处理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结合遂昌县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耕地非粮化整治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政策处理方案予以实施,也可经乡镇(街道)集体决策后包干给村集体具体实施,政策处理费应包括项目区统一土地流转相关费用(土地流转7年以上)

(十二)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乡(镇)工作经费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提高,提高费用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建设实施水田项目,拉大旱地、水田费用差距。

原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1)垦造耕地:按新增旱地面积2000元/亩、新增水田面积3000元/亩支付。 (2“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3000元/亩支付。(3)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总面积7500元/亩支付。

调整后:1)垦造耕地:按垦造水田面积6000元/亩,垦造旱地3000元/亩计提。2)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水田面积15000元/亩,复垦旱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面积7500元/亩计提。3)“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6000元/亩计提

(十三)调整土地整治项目村级工作经费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提高,提高费用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建设实施水田项目,拉大旱地、水田费用差距。

原政策:村级工作经费。(1)垦造耕地:按新增旱地面积1500元/亩、新增水田面积2000元/亩支付。(2“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2000元/亩支付。(3)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总面积7500元/亩支付。

调整后:1)垦造耕地:按垦造水田面积5000元/亩,垦造旱地2500元/亩计提。2)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水田面积10000/亩,复垦旱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面积7500元/亩计提。3)“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5000元/亩计提

(十四)调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工作经费标准

原政策:1垦造耕地:按新增耕地面积2500元/亩支付。(2“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2500元/亩支付。(3)建设用地复垦:按新增耕地或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新增林地、园地面积6000元/亩支付。

调整后:1垦造耕地:按新增耕地面积4000元/亩支付。(2)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总面积15000元/亩支付。(3“旱改水”:按“旱改水”提升面积4000元/亩支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投标选定服务中介单位并开展的项目现状测量费、竣工测量费、设计费、可研费、方案评估编制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项目组件报备入库、报备入库影像采集等工作产生的土地整治相关费用列入土地整治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工作经费中列支拨付。

(十五)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其他部门工作经费标准

原政策: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工作经费分别按垦造耕地新增耕地面积、“旱改水”提升面积200元/亩支付,县建设局按当年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200元/亩支付。

调整后: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四个部门工作经费分别按垦造耕地新增耕地面积、“旱改水”提升面积和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300元/亩支付。

(十六)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款拨付标准

调整后:县级指标收购款按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分期拨付给乡镇(街道)。项目红线范围内政策处理到位且全面清表完成,工程开工建设一个月内,支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县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项目落实耕种并通过省市复核验收和备案入库,支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20%剩余尾款。

(十七)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拨付标准

原政策:(1)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项目完成竣工结算、通过市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一年度种植验收意见的,支付20%;另10%作为工程余款,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二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三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2“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收购款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通过市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一年度种植验收意见的,支付20%;另10%作为项目余款,通过省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二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三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

调整后:项目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乡镇(街道),镇(街道)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拨付,其中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总额的比重不小于50%

项目红线范围内政策处理到位且全面清表完成,工程开工建设一个月内,乡镇(街道)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项目工程预付款,其中5%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到农民工工资专户,5%为一般性工程预付款到一般账户;工程进度款由乡镇(街道)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合同双方约定内容以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拨付,其中每期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总额的比重不小于50%且确保工资专户资金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拨付;县级验收合格后,工资性工程款必须保障全额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且工程款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80%;结合项目落实耕种、完成结算审核并通过省市复核验收和备案入库等进度情况,乡镇(街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内容拨付工程款20%剩余尾款。

(十八)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乡镇(街道)和村级工作经费拨付标准

原政策:垦造耕地村级工作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80%,完成竣工结算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垦造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80%,完成竣工结算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

调整后:镇(街道)工作经费和村级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验收面积、备案入库情况从指标收购款中列支拨付。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支取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总额的60%;项目通过省市复核验收和备案入库后,支取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总额剩余40%。村级工作经费支付方案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级情况统筹安排支付。

(十九)增加乡镇(街道)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使用标准

增加条款:项目完结后,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支配使用,可用于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乡村振兴等工作并向项目所在村倾斜。

(二十)调整土地整治项目种植资金补助标准

原政策:(1.垦造耕地。新增耕地(包括旱地和水田)必须及时种植粮食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000元/亩的资金补助。水田地块: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的资金补助。(2).“旱改水”。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的资金补助。(3).建设用地复垦。复垦新增旱地和水田必须及时种植粮食作物,新增园地必须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000元/亩的资金补助。水田地块: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资金补助。园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500元/亩的资金补助。

调整后:县级种植管护补助资金自管护期开始连续补助3年(管护期以土地整治项目验收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入库时间起算)。(1.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400元/亩的资金补助。(2).水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的资金补助。针对部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存在地块分散、种植管理人工费用高等因素,为高效落实项目水田种植,乡镇(街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在县级种植管护补助资金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关奖励方案予以落实,相关费用由乡镇(街道)从土地整治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款中列支。

(二十一)增加容错免责条款

增加条款:对符合《遂昌县容错裁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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