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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5期)

生成时间:2022-03-25 14:42:34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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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1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遂昌惠萍蔬菜摊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惠萍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622);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罗玉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玉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623);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遂昌梁家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2021年12月30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昌梁家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NCP21331123311330629);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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