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快《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政策兑现进度并提高政策兑现精准性,结合各单位意见,现印发操作指南,请各相关单位、企业遵照执行。
遂昌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遂昌县经济商务局代章)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操作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遂政办发〔2021〕42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提高电商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分项说明及申报要求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政策内容:
1.装修费用补助。鼓励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对一次性装修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且吸纳30家及以上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实体入驻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经认定,按其一次性装修费用的40%给予补助。使用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8000平方米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使用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装修施工合同、装修费用造价明细清单、装修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个体)的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装修建设、企业(个体)实体入驻等佐证照片;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内容:
2.招引入驻奖励。对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中心)每引进1家实体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分别给予产业园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已享受专项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和限上零售业统计库的统计数为准,不包含网上转账及退货销售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4)入驻企业(个体)的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场地照片,园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快递物流企业集聚发展
政策内容:
对于入驻数字乡村物流中心并完成快递品牌数据端口接入的快递企业(注册并实体运营在遂昌),给予实际承担端口接入费用的企业按照每个快递品牌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于上述已入驻数字乡村物流中心的快递企业,当年遂昌本地发件量(以邮管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达到50万件、1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30万元、95万元、160万元、3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入驻数字乡村物流中心协议、服务器端口接入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实际入驻并运营为准,需提供数字乡村物流中心运营单位盖章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快递品牌自有系统年度快递发件量及邮管局后台该品牌年度发件量盖章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快递已下乡证明并由数字乡村物流中心运营单位盖章);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
对运营全县各乡镇(街道)、村100个以上农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点,有效解决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运营主体,所有服务站点运营良好的(运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给予运营主体每年度3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服务站点清单、照片及实际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引导企业销售模式创新
政策内容:
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成立本地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及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和限上零售业统计库的统计数为准,不包含网上转账及退货销售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4)企业(个体)纳入统计证明材料;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孵化初创型电商主体
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并实体运营在遂昌的初创型电商企业(个体),经认定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和限上零售业统计库的统计数为准,不包含网上转账及退货销售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4)企业(个体)纳入统计证明材料;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政策内容:
1.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申报工作,对纳入丽水市海关贸易统计并申报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9710或9810海关备案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内容:
2.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9710、9810出口业务,对纳入丽水市海关贸易统计且9710、9810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9710或9810海关备案证明材料;
(4)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证明材料(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及海关交易数据为准,不包含网上转账及退货销售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助力企业市场开拓
政策内容:
对参加国家、省、市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摊位费的7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展会组织通知文件、申报单位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出入境签证复印件;
(4)摊位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5)参展人员和摊位合照等影像资料;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网红经济发展新动能
政策内容:
支持本地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粉丝数达到30万、50万、100万、500万及以上的,经认定为有效粉丝并对农产品、工业品、旅游进行直播、短视频销售的达人号,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4万、10万元,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粉丝量证明材料;
(4)直播带货证明材料;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
政策内容:
对主营农产品(含茶叶),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和限上零售业统计库的统计数为准,不包含网上转账及退货销售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4)企业(个体)纳入统计证明材料;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示范培育奖励
政策内容:
1.对首次取得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商务领域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员(四级)奖励300元,助理电子商务师(三级)奖励500元,电子商务师(二级)奖励800元 ,高级电子商务师(一级)奖励1000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证书复印件、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内容:
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部门)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个人) | 荣誉类别/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
企业 | 20 | 10 | 5 |
集聚区运营主体 | 20 | 10 | 5 |
从业人员 | 3 | 2 | 1 |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
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获荣誉的相关证书、公示文件、网站公示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申报单位必须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工作,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均为遂昌县,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体)、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软件开发商等)、电商从业人员、和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中心)或公共仓储中心及快递公司等。
(二)一票否决说明
对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个人)一票否决,不予申报。
(三)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人需按手印),涉及其他单位提供的材料需加盖材料出具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进行验证,且复印件上均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盖公司公章(个人需按手印)。
3.申报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涉及梯度奖励的,按补差额不重复原则享受。兑现部门视情况可多退少补相关奖励资金。
三、兑现流程
申 报: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兑现通知准备好相关材料自行申报,并将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
审 核:由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复审并签署相应审核意见。
公 示:审核结束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公示5个工作日。
兑 现:由主管部门拨付政策兑现资金,并提交县财政局备案。
附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兑现申报表
2.个人兑现申报表
附件1
企业、个体工商户兑现申报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法 人: | 联系电话: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条款: 《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遂政办发〔2021〕42号)第_______条。 | ||
相关情况说明(写明符合的因素并附相关证明): | ||
申明:我公司(个体)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 ||
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 ||
兑现单位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 |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审核部门、财政备案各一份 |
附件2
个人兑现申报表 | |
申报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申报条款: 《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遂政办发〔2021〕42号)第________条。 | |
相关情况说明(写明符合的因素并附相关证明): | |
申明:本人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 |
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 |
兑现单位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 |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申报人、审核部门、财政备案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