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现就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县自2010年开始,根据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设立县长质量奖,2017年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并对每家新获奖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期5年,新获奖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实施12年来,我县共有11家企业、11位个人获此殊荣。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才能进一步参评市政府质量奖。1家企业(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位个人(李大方、吴均)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较好地发挥了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但是,随着质量建设的发展,质量建设的领域、广度和深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质量强县建设对质量奖的评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也多次进行了修订,相关内容作了较大的调整。《贯彻落实袁家军省长在全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会议讲话有关任务分解清单》(浙亩均办【2018】4号)中明确提出要把企业“亩均效益”指标纳入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为推进我县全面质量提升的要求,我办按规定程序组织了修订。
政府质量奖是政府部门在质量领域主导的最高奖项,含金量高,比如:获奖后,企业参加招投标可以加分。对企业打造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提升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都有十分显著的作用和效果。
二、修订过程
我办按照制定程序要求,进行调研论证、部门协调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流程,并按规定报送了立项申报表、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领导集体决议记录、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及制定依据。
2021年11月1日,我办向县政府申请开展《办法》修订工作,县政府批复同意,根据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我办通过上门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广泛调研,听取部分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县评审办参照新修订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省、市、兄弟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情况,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9日,我办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单位印发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1日在遂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征求建议,为期30天。根据有关单位的合理建议,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2022年1月10日,通过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2022年2月25日,通过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人集体审议。2022年2月28日,通过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办法》未设定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2022年3月11日,通过遂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取消个人奖,增设创新奖。参照省、市、其他县(市、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为鼓励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增设“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
(二)调整奖励名额。“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获奖个人不超过5名,”改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参照省、市、其他县(市、区)质量奖。
(三)调整奖励奖金。取消个人奖奖金2万元,提高“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获奖组织奖励从25万调整到30万。首次获得“创新奖”的组织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20万元的额度给予奖励。参考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条、二十二条。2.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第二条。
(四)调整申报条件。将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列入奖励重点。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以政府奖励引领新兴产业走质量发展之路;突出质量效益导向,申报条件增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内容: 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B档。参考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二条。2. 《贯彻落实袁家军省长在全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会议讲话有关任务分解清单》(浙亩均办【2018】4号)提出要把企业“亩均效益”指标纳入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五)增加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原申报条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无年限要求,改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参考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第十三条。
(六)评审程序增加陈诉答辩。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诉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参考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第十八条。
(七)删除“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改为: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理由:县财政局建议改。
(八)增加: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即获奖年度起满一年即可再次申请。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理由:各部门协调会讨论建议。
(九)扩大社会影响。增加: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参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十)增加社会责任和约束条款。规定获奖组织必须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建立获奖退出机制,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对获奖组织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可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参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二十六条、三十条。
四、《办法》框架
《办法》共分七部分,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及程序、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奖项和范围”、“评审频次及名额”、“工作原则”、“政策导向”、“评审标准”等内容,概括了县政府质量奖基本情况。
二、“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机构职责”、“人员资格”等内容,明确职责要求。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推荐的程序”等内容。“申报条件”重点突出层级申报、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效果、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推荐”重点明确了申报材料内容及推荐程序。
四、“评审程序”,规定了“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查表决”、“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主要环节。
五、“表彰、奖励和经费”,获奖组织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确定评审过程中的纪律监督的组织及内容;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处罚;明确获奖企业的责任、义务及标识使用许可的具体规定。获奖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规定。
七、“附则”,具体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