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有关要求,推进县级数字化改革,加强遂昌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政府系统“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参照《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发改高技〔2020〕320号)、《浙江省省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指南(试行)》(浙数局发〔2021〕14号)、《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化项目,是指由遂昌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国企、医院、学校)建设,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多跨协同类项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重大应用及其子应用)、一般业务类项目(国家机关内部和各条线分级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等),均包括建设和运维项目。
国企、医院、学校建设的数字化项目,可在符合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内容界定
为加强数字化项目精准管理,全面支撑数字化改革,下列内容不适用本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管理:
1.单位零星计算机类软硬件、耗材采购;
2.建安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
3.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点位建设项目;
4.行业专用的数字化设备购置和相关服务;
5.与数字化项目运行无关的人工服务;
6.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部署实施的数字化项目;
7.涉密数字化项目;
8.数字化改革的理论和制度研究项目;
9.其他不属于数字化改革范畴的项目。
(三)角色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组织实施建设的牵头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建设承担机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评测单位是指具备相关资信,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测评、评价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四)主体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是数字化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管领导是数字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数字化项目方案、采购、合同、建设、进度、质量、验收、运维、资源、资产等工作负总责。
(五)牵头职责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数字化项目的规划统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方案专业审查、数字资源“一体化”管理和应用绩效评估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数字化项目资金统筹安排、采购监管和绩效评价。
县发改局负责发布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对数字化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化项目相关工作。
(一)谋划生成
县级各单位应根据数字化改革和上级部门数字化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数字化项目建设规划,按照“顶层设计、迭代升级、增量开发”原则和“小切口、大场景”要求,以“三张清单”为抓手,根据“生成制”“迭代制”等程序谋划生成数字化项目,严格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不得账外有账、未批先建,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计划申报
县级各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申报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
(三)计划初审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各单位申报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展答辩评估,形成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初稿,提交联审。
(四)计划联审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等数字化改革相关部门,对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初稿进行联审,形成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计划发布
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局发布。县发改局根据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数字化项目立项批复。县财政局根据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数字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计划执行
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正式发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七)计划调整
数字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和增减数字化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点第三、四项规定审查通过后,由县发改局发布调整计划。
(一)管理方式
由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并形成国有软硬件资产的数字化项目,通过立项批复后实施;购买系统使用权、运维支撑服务等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数字化项目,通过方案审查后实施。
(二)建设方案
数字化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单位以“三张清单”为逻辑主线,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对于总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资信证书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
(三)方案审查
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专业审查分为初审、多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专业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
1.初审: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对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重复性等要点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2.多部门联审:县级项目报批前须书面征求市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多跨协同涉及的部门较多或建设内容较复杂的数字化项目,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视项目情况组织多部门联审,形成多部门联审意见。
3.专家评审:对于总投资额在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主要论证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内容完整性、投资合理性、应用效益性等,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四)资金确认
县财政局统筹数字化项目各类资金,确认数字化项目保障资金来源,出具数字化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意见。
(五)立项申请
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发改局提交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申请立项。
(六)立项批复
县发改局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出具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专业审查意见和县财政局出具的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意见为重要依据,出具数字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七)立项实施
立项批复文件是数字化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复文件中要求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建设周期、投资明细清单等实施采购。
(一)明确产权
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订立的数字化项目建设合同中,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由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属于国有资产,其著作权、源代码、相应成果等产权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项目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按公共数据有关规定管理。
(二)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规范建设
为保证项目质量、规范建设过程,总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项目,鼓励使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总投资额中软件开发金额在200万(含)以上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
(四)专人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五)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含)且低于50万元(含)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经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实施。
2.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或5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本办法第三点第三项规定重新申报立项。
3.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报送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县发改局存档备查。
(六)项目中止
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报告。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撤销并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的书面意见。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2.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技术方案不能适用的;
3.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4.项目管理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
(一)验收环节
项目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二)项目初验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竣工验收
项目试运行结束,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建设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在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指导下,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投入正式运行,验收相关资料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存档备查。
(四)整改复验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行组织竣工复验,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
(五)资源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数字化改革关于数字资源“一体化”管理要求,完成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各资源编目、录入和关联,并做好动态维护。
(六)资产管理
数字化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形成的软硬件资产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数据共享
项目正式运行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完成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和开放相关协同工作。
数字化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运维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业务数据、功能、流程等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日常运维制度和第三方机构运维绩效考核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一)绩效自评
项目业主单位应每年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县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估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投入正式运行的数字化项目随机开展应用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数字化改革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令项目整改、暂停、撤销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数字化项目谋划和建设,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遂昌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同时废止。《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18〕53 号)涉及信息化、数字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