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遂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关于做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346 号)文件相关要求,通过对接、现场核实,已确认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其中需执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一级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18个,执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二级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620个。现将清单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涉及已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如需保留的,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应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以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涉及日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后执行相应标准。
附件:遂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执行标准清单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2年5月9日
遂环函〔2022〕5 号关于确定遂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函.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