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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21 1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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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们编制形成了《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10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578-8527685

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遂昌县妙高街环城北490号;邮编:323300)。

附件1: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遂昌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定义解释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是指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有住宿人员的自建房。

居住出租房屋遵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办〔2017〕144号)要求执行。如有新的规定,将遵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对不符合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人员住宿,本要求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

(一)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五个严禁:

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砖木结构或木楼梯、木楼板、木隔断)的自建房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或租住;

2.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设置在不具备商业性质的自建房内;

3.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严禁设置居住场所

4.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5. 自建房场院、内院、天井严禁设置顶棚、雨棚等形成封闭空间。

(二)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还应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通室外疏散设施,且场所住宿部分疏散设施应顺畅通至屋顶、平台、室外。

3.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使用实体墙、防火门等进行完全分隔,居住区域至少设置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5.外窗、疏散走道不得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

7.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8.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液化石油气罐、有明火类炊事的厨房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设置厨房炊事的场所,鼓励使用非液化石油气罐、非明火类炊事工具。餐饮类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9.自建房居住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只能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厨房使用且储存量不得超过50kg)。

10. 场所内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1.场所经营区域内应设置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2.鼓励场所经营区域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13.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14.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住宿人员30人以下的明确专门人员,落实培训演练、值班值守、多户联防等工作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三)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三、所有、使用业主职责

(一)使用业主职责。场所的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常识学习,每季度开展一次场所内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演练,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落实每日巡查制度,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值班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使用的场所及人员消防安全负责,实行三自主一公开承诺。

(二)所有业主职责。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提供前的场所消防安全负责,对事前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承诺。出租房所有权人责任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四、政府职能单位、部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遂昌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进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县公安局应要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内的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依规对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查处。

(四)县住建局要依法实行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涉及的建筑工程审批制度,审批时做好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告知宣传,对建筑工程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县综合执法局要依法对违章情况进行查处,对违章建筑业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责任。

(七)县经商局要负责工业扶持政策指导,引导一定规模的企业入园发展。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辖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火灾预防的措施,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工作,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针对辖区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修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实地调研熟悉,强化业务指导和联勤联动,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九)国网遂昌县供电公司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限电措施,严禁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接入用电。

(十)政府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站建设等方面突出问题,提升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遂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预防和减少合用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定义解释

本规定所称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厂、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对不符合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人员住宿,本要求未尽事宜以《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为准。

(一)下列建筑内禁止设置合用场所: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2.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6.公共娱乐场所;

7.住宿超过10个床铺。

(二)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的合用场所,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如完全分隔确有困难的,由属地管辖单位会同消防部门联合论证,进行防火分隔,并应满足本项要求的所有消防安全措施;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的合用场所均应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场所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场所生产、储存区域均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通室外疏散设施,且场所住宿部分疏散设施应顺畅通至屋顶、平台、室外。

(三)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经营的合用场所,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进行防火分隔,鼓励进行完全分隔,且应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场所经营区域内应设置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鼓励场所经营区域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住宿部分疏散设施应顺畅通至屋顶、平台、室外,住宿部分疏散设施设置确有困难的,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和逃生窗口。

(四)合用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逃生出口,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时,应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

(五)合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有效。

(六)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合用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液化石油气罐、有明火类炊事的厨房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设置厨房炊事的合用场所,鼓励使用非液化石油气罐、非明火类炊事工具。

餐饮类合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三、所有、使用业主职责

(一)使用业主职责。合用场所的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常识学习,每季度开展一次场所内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演练,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落实每日巡查制度,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值班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使用的场所及人员消防安全负责,实行三自主一公开承诺。

(二)所有业主职责。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内设置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提供前的场所消防安全负责,对事前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承诺。出租房所有权人责任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四、政府职能单位、部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遂昌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对合用场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合用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进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县公安局应要对合用场所内的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依规对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合用场所进行查处。

(四)县住建局要依法实行合用场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审批制度,审批时做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宣传,对建筑工程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合用场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合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合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县综合执法局要依法对违章情况进行查处,对违章建筑业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责任。

(七)县经商局要负责工业扶持政策指导,引导一定规模的企业入园发展。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辖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火灾预防的措施,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工作,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九)国网遂昌县供电公司要依法加强对合用场所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限电措施,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合用场所接入用电。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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