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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卫发〔2023〕1号
生成时间:2023-01-17 09:29:32 索引号:2662358/2023-163400 文号:遂卫发〔2023〕1号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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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3/1/17/art_1229560523_2455126.html






                                                                                                                                                                                                                                                          kscD67-2023-0001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管理行为,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丽水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配套措施》(丽委办发〔20222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

 

 

 

 

 

 

 

 

 

 

 

 

 

 

 

 

 

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托育机构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助对象

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登记的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和示范奖励补助。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登记的新增托位,且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托位。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额,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其中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及保育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人员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补助从申请当年开始(入托人数不足10人的,按10人保障;入托人数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示范奖励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市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最高可获10万元补助,其中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后,按标准将经费拨付到各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日常运营补助。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3)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取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将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拨付到各托育机构。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1.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

2.县教育局职责:规划幼儿园托育部建设,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的日常监管

3.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4.各托育服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五、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遂昌县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遂昌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3.遂昌县普惠托育机构考核细则

 


附件1

 

遂昌县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

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位数


备案年月


总投资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县卫生健康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注:申请时请随附装修合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2

 

遂昌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备案托位数


实际入托人数


年度考核

得分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县卫生健康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注:申请时请随附3岁以下入托婴幼儿名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3

 

遂昌县普惠托育机构考核细则

 

机构名称(盖章):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分值

评  分  方  法

存在问题

核评分

一、登记备案

5

1.在登记机关注册,在卫健局备案,且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包含班型和托位数等)得3分。

2.发生变更事项时,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得2分。



二、收托管理

17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除外)得3分。

2.入托人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班数、托位数得3分。

3.留存相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得1分。

4.将机构基本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5.新生入园有入园体检(或有近半年在辖区儿保的健康检查),有连续14天的健康监测及健康申报表得2分。

6.缺勤进行登记并追踪原因得2分。

7.建立并实施家长联系制度得2分。



三、保育管理

15

1.规范开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得4分。

2.科学制定食谱,提供健康、营养和安全的膳食得3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5.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得3分。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管理

15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并按家庭要求开放,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2.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了解避险逃生的基本方法得3分。

3.场地设施和室内布置不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得5分。

4.不存在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和可能性得2分。

5.提供食品的机构将食品留样48小时得2分。

6.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一起扣4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7.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过期一个扣2分。



五、人员管理

17

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2.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得3分。

3.明确专(兼)职保健员得2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得3分。

5.从业人员接受过上岗培训,进行职后培训得3分。

6.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得2分。

7.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



六、管理制度

5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七、环境卫生

8

 

1.消毒场所、频次、消毒剂使用科学、准确得2分。

2.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3.设置保健室和临时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得3分。



八、场地设施

8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九、收费管理

6

 

1.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方式得3分。

2.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不存在其它违规收费的3分。



十、其它工作

4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负责人:                         考核人: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11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