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为认真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清理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下列主体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2020年度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含决定修改但保留适用,下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2022年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县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有权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三) 清理分工
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1.县司法局牵头负责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应当组织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查并提出建议保留、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建议。
2.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按照合法、全面、公开的原则,对我县现行有效的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经过严格审查论证后,对照以下情形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建议。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或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或与机构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中央、省部署不相衔接,或不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仍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进行修改。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梳理阶段(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
县级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责任分工,对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年12月)》进行梳理(见附件2。文件可从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http://www.suichang.gov.cn/col/col1229365233/index.html),提出初步清理建议:需修改的,请填写附件3,列明修改之处前后对比,并注明修改理由;认为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请填写附件4,并注明理由;认为清理责任属于其他单位的,请与相关单位做好对接,转由相关单位提交清理建议。
清理建议应当由清理责任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认为不需要清理的,也请各责任单位书面盖章反馈。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
(1)县司法局对各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相关征求意见会)。其中,对清理意见中拟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县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认真研究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反馈意见,经局(委、办)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与电子文档一并报县司法局(无意见也应书面反馈)。
(3)县司法局根据反馈的意见,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保留继续有效、拟修改但暂时保留、拟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等四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审稿),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审议公布阶段(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继续有效、拟修改但暂时保留、已废止或已宣布失效、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四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府办发文,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上述清理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对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并将下列材料书面报送县司法局政策法规科(附送电子文档):
1.《2023年度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登记表》(附件5);
2.本单位正式印发并对外公布的清理结果文件。
四、清理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清理任务。县司法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抓好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清理结果的公开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
本次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组织领导不力,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实,由此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败诉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联系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罗丽芬、叶震,联系电话:8529911、8132077。
附件:1.县级有关单位名单(另附)
2.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年12月)(另附)
3.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另附)
4.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废止或宣布失效建议表(另附)
5.2023年度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登记表(另附)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