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公示
中共遂昌早期革命活动旧址群(泉湖寺、傅正友公祠、唐公宪旧居、梭溪农军暴动旧址)、红军挺进师后塘村供给部旧址、钟秀塔、白水毕氏宗祠于2023年6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浙政发〔2023〕19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划定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下:
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1. 中共遂昌早期革命活动旧址群(泉湖寺、傅正友公祠、唐公宪旧居、梭溪农军暴动旧址)
1.1泉湖寺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及围墙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20米。
1.2傅正友公祠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及围墙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20米。(具体为:东北至新文化礼堂墙基及傅石明、傅代学、傅德根户墙基;东南至河道石坎;西南至建筑本体墙外16米;西北至建筑本体墙外16米。)
1.3唐公宪旧居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及围墙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20米。
1.4梭溪农军暴动旧址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及围墙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20米。
2.红军挺进师后塘村供给部旧址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及围墙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15-20米。 (具体为:东至墙外17米;沿村道外侧至南侧邱文清户屋外道路外侧;西至建筑本体墙外16米,北至建筑本体墙外17米,邱桂林户主房墙外1米。)
3.钟秀塔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滴水外3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20米。
4.白水毕氏宗祠
(1)保护范围(见示意图红线):建筑本体滴水外1米;
(2)建设控制地带(见示意图蓝线):保护范围外15-20米。(具体为: 东至村道东侧路基;南至王家岳户墙外1米、村公厕及廊亭地基外1米;西至王根土户墙外1米、村文化礼堂及村委会墙外1米;东北至宗祠墙外20米。)
三、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选)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以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将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
现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示,请在2023年10月24日17时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地址:遂昌县古院文化综合体(图书馆4楼);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来点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521643。
附件1:附件1中共遂昌早期革命活动旧址群(泉湖寺、傅正友公祠、唐公宪旧居、梭溪农军暴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pdf
附件2:附件2红军挺进师后塘村供给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pdf
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