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庄禾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3〕21号
浙江庄禾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8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庄禾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当日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运行,一辆型号为莱工936,发动机型号为ZH410K1ZB;一辆型号为龙工LG850,发动机型号为WD10G220E11,现场未发现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信息和上牌,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遂)责改〔2023〕3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