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青远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3〕23号
遂昌青远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20日,经查实你公司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火车站货物通道国有土地上,未经许可,擅自将压滤污泥委托运输人员运输至遂昌县妙高街道火车站货物通道进行倾倒,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污染环境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4日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遂)责改〔2023〕2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以下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产生二次污染。你公司于2023年8月4日签收。因你公司涉嫌违反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是在上级转办重点信访件深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后,决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8.57%罚款金额。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是大18%;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3.建设项目地点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无0%。罚款金额=100000×[33.33%+(18%+5%)×(1-33.33%)]×3;罚款金额=145992.3元。从重处罚=评估处置价格(100000)×3倍×8.57%;从重处罚=25712.5元。共处罚171704.8元。因你公司为产废单位,不存在违法所得,故不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柒佰零肆元整(¥17170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