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泰顺县等18 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方案的批复》(浙经信投资〔2023〕106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做好项目申报、储备等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遂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经济商务局产业投资科(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路1号新城大厦1号楼515室,收件人:曾臻,邮编:323300),办公室电话:0578—8529518,手机15988093575(693575),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浙政钉将意见发给县经济商务局曾臻。
三、电子邮箱:43355138@qq.com
遂昌县经济商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遂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遂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泰顺县等18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方案的批复》(浙经济投资〔2023〕10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激励资金)是按照省经济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专项激励资金的来源是省级财政下达我县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省级财政在2023-2025年分三年拨付,具体金额以省级财政实际下达我县的金额为准。
第三条 专项激励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专项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激励资金重点围绕 “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聚焦重点产业,积极推进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深化产业链协作。主要支持“产业促共富”重点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及标杆项目等,助力我县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具体使用按县级相关工业产业政策、南湖-遂昌产业促共富政策举措实施。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分年度计划,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及补助比例。
第六条 专项激励资金使用对象为在遂昌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化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与南湖-遂昌产业促共富工作相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激励资金的审核流程
(一)由县经济商务局按照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县经济商务局。
(二)由县经济商务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研究资金预分配方案。工口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储备库管理、对项目单位资格复核、对项目的可行性把关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三)资金预分配方案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定形成备忘录或提出建议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组织审议。根据备忘录或审议结果,进行社会公开公示。
第八条 专项激励资金的拨付流程
(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经济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经济商务局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公示金额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二)对于列入省市重点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类项目,可采用分阶段预补助形式,待项目完成后清算,对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激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专项用于遂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事业。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工程支出和发放人员福利。
第十条 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年度工作及时做好总结分析,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省经济厅、省财政厅,并接受省经济厅和省财政厅核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和县经济商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激励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获得专项激励资金的补助资格,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