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时间:2023-11-28 11:51:55
发布机构:遂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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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整理汇总,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330213115000 | 对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33021311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3 | 330213098000 | 对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4 | 330213064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5 | 330213101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6 | 33021305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7 | 33021308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 | 330213104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9 | 33021304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 | 330213096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暂无 |
11 | 330213010000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2 | 33021307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3 | 33021306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4 | 330213095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暂无 |
15 | 33021307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6 | 330213094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暂无 |
17 | 330213029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8 | 330213102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9 | 330213028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 | 330213100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1 | 330213083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2 | 330213041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3 | 330213103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4 | 330213097000 | 对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25 | 33021310500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6 | 330213084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7 | 330213099000 | 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28 | 330213045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9 | 330213030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0 | 330213027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1 | 3302130790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2 | 33021311000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设定最低限价、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33 | 330213109000 |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标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34 | 330213037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暂无 |
35 | 330213008000 |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暂无 |
36 | 330213016000 | 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暂无 |
37 | 330213106002 | 对违反公款竞争性存放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暂无 |
38 | 330213107000 | 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 | 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暂无 |
39 | 330213106001 | 对违反公务支出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