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落实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据《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遂财农〔2019〕182号)文件之规定,现将《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扶贫办
2020年12月30日
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
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遂财农〔2019〕18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农业等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进度缓慢严重影响绩效的列入黑名单,视情节严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现制定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由项目主管单位设立黑名单库,对列入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当年安排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对因为以下情形列入黑名单的相关单位,视情节严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1、项目主体单位在项目申报过中存在虚报、谎报、伪造等情况的,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2、项目经立项后,未经主管部门报备同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1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3、项目进度缓慢严重影响绩效的,1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4、项目验收中存在虚假验收等造假情况的,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5、下达的扶贫资金未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或挪作他用的,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6、其他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由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后处理。
第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库的相关单位除按第二条有关规定处理之外,将视情节严重,通报县纪委监委。
第五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遂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