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宜佳车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罚〔2023〕6号;
案件名称:遂昌宜佳车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遂昌宜佳车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遂昌宜佳车行于2022年6月30日核准登记成立,目前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114、115号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等代步设备零售。
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宜家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场所内待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称重,发现其中欧派牌(OPAI)TDT132Z、TDT136Z型号的两款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TDT132Z电动自行车、TDT136Z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涉嫌超过其执行的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经申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辆TDT132Z电动自行车、2辆TDT136Z电动自行车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委托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对上述TDT132Z电动自行车、TDT136Z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2022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J**********3、J***********2号检验报告,称当事人待售的TDT136Z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57.7KG,TDT132Z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63.2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得高于55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依据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J**********3、J***********2号检验报告和对应结果告知书,截止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根据现场提取材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吴祝伟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查得: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从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处以1686元/辆购得TDT132Z电动自行车3辆,以1950元/辆购得TDT136Z电动自行车2辆,总成本为8958元。当事人销售时,将TDT132Z电动自行车标称售价为4299元/辆,TDT136Z电动自行车标称售价为4899元/辆。按标称售价计算,3辆TDT132Z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为12897元,2辆TDT136Z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为9798元,货值总计22695元。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此外,当事人申辩上述电动自行车店内标称售价高于实际可能成交价格,但因上述电动自行车无实际成交记录,应按标称售价计算货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1347.5元;
二、没收已查封的3辆TDT132Z、2辆TDT1326Z型号电动自行车。;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2-15;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1-28